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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方式:13480647573
注册时间:1997-09-10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101房之三
简介: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飞镖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行李搬运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运动场馆服务(游泳馆除外);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防虫灭鼠服务;停车场经营;房屋租赁;体育组织;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棋牌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家庭服务;台球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建筑结构加固补强;建筑结构防水补漏;物业管理;西餐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中餐服务;肉制品零售;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游泳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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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12民初8186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金额86000元。申请人江苏天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金额为8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张广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小淮 书记员李佳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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