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1)苏1023执异86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查封浙江省临安区XX街道XX路XXX(X幢X层)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解除依据(2021)苏1023执保344号裁定书对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和异议人所有的浙江省临安区XX街道××路××(××)的不动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在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诉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在宝胜科技股份公司与喜天奇江苏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只是以自有的坐落于杭州市××区××街道××街××号的不动产为喜天奇江苏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异议人并没有提供保证担保等其他担保责任,抵押财产经杭州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远房估字第(2020)XXX号《估价报告》证实,不动产价值5002.6979万元,除已设立第一顺位抵押的2880万元之外,尚有余值2122.6979万元,足以承担本案中原告的诉求金额。现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以(2021)苏1023执保344号裁定书对异议人名下共计7个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而且每个银行冻结的金额均为1820万元,共计冻结金额为1.274亿元。此外,法院还对异议人所有的浙江省临安区XX街道××路××(××)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异议人以该不动产向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担保的债权就高达2600万元,实际上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该担保债权金额。异议人只是本案纠纷所涉合同中的抵押担保人,并非保证担保人,异议人只有用抵押物清偿担保债权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异议人用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履行担保义务,而且法院所查封的房产和冻结的银行账户金额已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近10倍,已严重影响了异议人的生产经营。综上所述,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保全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保全人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8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身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1023民初3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21)苏1023执保344号。本院对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冻结18200000元,实际冻结32950.27元。2021年6月12日,本院对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XX街道××路××(××)进行了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3XXXX号]。现异议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故提起执行异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驳回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其他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丁文强
审判员潘玉泉
审判员张明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露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