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7万元
法定代表人:生长山
联系方式:0514-88248858
注册时间:2000-06-30
公司地址: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简介:
电线电缆及电缆附件开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开发,网络传输系统、超导系统开发与应用,光电源器件设计、装配、中试、测试,光纤、电讯、电力传输线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输变电工程所需设备的成套供应,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线缆盘具、木质包装箱及托架加工、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软件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基础地质勘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1)苏1023执异86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查封浙江省临安区XX街道XX路XXX(X幢X层)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解除依据(2021)苏1023执保344号裁定书对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和异议人所有的浙江省临安区XX街道××路××(××)的不动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在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诉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在宝胜科技股份公司与喜天奇江苏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只是以自有的坐落于杭州市××区××街道××街××号的不动产为喜天奇江苏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异议人并没有提供保证担保等其他担保责任,抵押财产经杭州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远房估字第(2020)XXX号《估价报告》证实,不动产价值5002.6979万元,除已设立第一顺位抵押的2880万元之外,尚有余值2122.6979万元,足以承担本案中原告的诉求金额。现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以(2021)苏1023执保344号裁定书对异议人名下共计7个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而且每个银行冻结的金额均为1820万元,共计冻结金额为1.274亿元。此外,法院还对异议人所有的浙江省临安区XX街道××路××(××)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异议人以该不动产向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担保的债权就高达2600万元,实际上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远远高于该担保债权金额。异议人只是本案纠纷所涉合同中的抵押担保人,并非保证担保人,异议人只有用抵押物清偿担保债权的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异议人用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履行担保义务,而且法院所查封的房产和冻结的银行账户金额已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近10倍,已严重影响了异议人的生产经营。综上所述,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保全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保全人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8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身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1023民初3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喜天奇(江苏)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案号(2021)苏1023执保344号。本院对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冻结18200000元,实际冻结32950.27元。2021年6月12日,本院对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XX街道××路××(××)进行了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3XXXX号]。现异议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故提起执行异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驳回异议人杭州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其他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丁文强 审判员潘玉泉 审判员张明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露
判决日期
2021-09-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