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郭某等陈某、山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106执119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某、陈某、山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陈某给付金额1784877.75元;被执行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户的691273161、601435520、693525774质押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784877.75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责任。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郭某、陈某、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郭某、陈某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根据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通过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郭某、陈某进行了财产及下落的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郭某、陈某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郭某、陈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郭某、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结果
一、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06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郭某、陈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郭某、陈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钢
审判员刘恩翔
审判员芮斌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樊哲浩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