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宋某1等白某、宋某2、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106执152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某1、白某、宋某2、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终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1、白某、宋某2给付金额1908212.84元;被执行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户的691273161、601435520、693525774质押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908212.84元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宋某2名下有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宋某2名下×××凯迪拉克牌车辆,本院已经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还通过查人找物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宋某1、白某、宋某2进行了财产及下落的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1、白某、宋某2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宋某1、白某、宋某2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宋某1、白某、宋某2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结果
一、终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5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宋某1、白某、宋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宋某1、白某、宋某2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钢
审判员刘恩翔
审判员芮斌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樊哲浩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