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宝执字第6232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92981.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3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117.71元和相应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船谷重工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朱奇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灵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