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斌
联系方式:0597-6832593
注册时间:1989-12-28
公司地址:汀州镇兆征路145号
简介: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钟琦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821民初3177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下称长汀工行)与被告钟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因钟琦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汀工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长汀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琦向长汀工行归还截至2020年9月1日为止的一张牡丹信用卡透支本息、违约金合计150130.04元(其中:本金129857.31元,表外利息17675.28元,违约金2597.45元)及自2020年9月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每月500元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钟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6日,钟琦提供房产证明作为授信依据,向长汀工行申请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3013),信用卡初始额度13万元。用卡期间,持卡人有经发卡行同意调高临时额度。该信用卡于2019年4月7日至当月12日消费10笔,累计金额14万元。同年5月做分期14万元,分期36期,每期还款3888元。持卡人于2019年9月14日开始逾期,虽经多次催收,但持卡人均以无法筹集资金为拒绝还款。截止2020年9月1日,钟琦尚欠长汀工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9857.31元,表外利息17675.28元、违约金2597.45元,共结欠150130.04元。按双方约定和信用卡章程规定:钟琦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钟琦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及复利,透支利率有变化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钟琦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按照每月500元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长汀工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用卡办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钟琦提供房产证明作为授信依据,向长汀工行申请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3013)。2.《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证明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3.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钟琦持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情况。4.信用卡催收记录表,证明长汀工行通过合作单位和人工电话、系统语音、系统短信等方式向钟琦催收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况。5.钟琦信用卡欠款信息查询页面,证明截止2020年9月1日结欠的信用卡透支本息数额。6.长汀县汀州镇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钟琦现下落不明。 被告钟琦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钟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和提交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原告长汀工行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长汀工行所主张的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钟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9857.31元以及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每月500元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15.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钟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邹凯 人民陪审员丘廷鉴 人民陪审员兰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丽红 书记员钟春玲
判决日期
2021-09-1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