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马迹塘环保砖有限公司与胡保良、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922执728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桃江县马迹塘环保砖有限公司与胡保良、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桃江县马迹塘环保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保良、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胡保良、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桃江县马迹塘环保砖有限公司支付砖款298297.5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6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9元、执行费467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胡保良、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314698元,受理费3249元、执行费4672元由被执行人胡保良、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吴志群
审判员张爱宝
审判员刘雅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文美娟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