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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25109623
注册时间:2000-11-20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谊社区华丽路1041号华丽花园星华阁P层8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二级,具体按粤物管证字第0200176号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管理顾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办);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限制项目);家电维修、上门安装(仅限上门服务);房屋租赁;清洁服务;消杀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家政服务;为医院、学校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为景区经营提供管理服务;为体育场馆提供管理服务;公园娱乐设施、设备的上门维护与销售;从事城市道路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机动车停放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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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怡、李晓红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民终22650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静怡因与被上诉人李晓红、刘辰、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丰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朱静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朱静怡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2.由本案侵权人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法院审理的程序有瑕疵。本案一审开庭前,朱静怡就李晓红车损数额及自行委托评估提出质疑,李晓红主张维修车辆费用49075.41元,是由深圳市宝×公司提供的报价单,该报价单上的公章是庭前才补盖的,但是李晓红并未按照上述方案进行维修,而是仅维修了其中一部分,花费11840元,其后再自行委托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后续修复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需要38830元进行修复,该评估也是参考深圳市宝×公司提供的报价,并且其中的工时高达500个以上,占据总费用的一半,完全不符合现实。另外,不管是4S店的报价还是评估鉴定,均没有首先确定车辆的哪些损伤是此次玻璃坠落所造成的,为此朱静怡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鉴定,原审法院答复休庭后商议,此后朱静怡多次致电原审法院询问鉴定申请事宜,法院答复还在考虑中,直到判决书送达。朱静怡认为在李晓红自行委托评估,并且朱静怡也对该结论提出了合理的质疑,理应有权利要求重新评估,以便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实,而原审法院对朱静怡的申请不予答复便径行判决,程序上有瑕疵及不当,希望二审法院准予朱静怡的重新鉴定评估的申请,或发回重审。二、法院据以确认责任承担主体法律适用,解读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三者均为并列的关系,三种主体适用过错推定,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李晓红的车辆受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应当由三原审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酌定由朱静怡承担90%责任,刘辰(房屋使用人)承担10%责任,管理人(金兆丰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明显责任分配有误,理由如下:1.刘辰实际掌控涉案房屋。涉案房产于2017年7月出租给刘辰,房屋实际在刘辰的掌控之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之规定,应该由使用人承担主要责任。朱静怡自2016年购入该房产后,从未自行居住过,购买时没接受到任何提示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做任何改造、改装,出租交付刘辰承租使用也是基于双方当面验收后签约,符合一般租赁现实情况,故朱静怡不应当承担车主损失的九成责任。涉案玻璃爆裂的时刘辰正好在家中,对于玻璃爆裂的原因、是否存在人为因素等问题只有使用人最清楚,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理应承担最大责任。朱静怡出租屋后,实际己远离房屋的掌控。一审判决刘辰仅承担10%责任明显不当。2.金兆丰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金兆丰公司所提供的用以证明其尽到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宣传图片均无原件,根本无法证实其是否有真实粘贴过相关的安全提示,粘贴时间也是管理公司自行打印上去的,不具有可信性,且是事发之前2019年6月、7月所发的微信截图,我们认为安全管理防范并非某一时段的工作,应该是持续的状态。金兆丰公司所提供的单方图片并不能证明其违法占用消防通道收费供众多业主停车的合法性及对消防车道的管理无责,且该证据与此案车损产生无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涉案多辆受损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消防通道上,消防通道属于金兆丰公司保障小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场地,物业管理公司明显管理不当,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金兆丰公司故意占用消防通道让小区业主停放车辆,并收取停车费,管理不当,理应与朱静怡共同承担车辆损毁责任。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金兆丰公司作为涉案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义务时,对原可避免的车损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应承担仅次于房屋使用人刘辰之责任。且朱静怡坚持认为案涉玻璃所属应当属于外墙,而不是窗户。其固定于外墙面,没有通风口,应当认定为外墙。外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提供安全保障的范围,故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一审认定金兆丰公司不承担责任,实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有违公平原则。3.李晓红违法停放车辆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车主李晓红将车辆违法停放在消防通道上,车主对最终的车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判令减轻侵权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上述规定,该车损是发生在深圳市罗湖区内消防车道上,在该道路上未施划停车泊位,即不允许在该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妨碍交通,并给小区带来安全隐患。三、原审法院对李晓红车辆损失数额事实认定有误。李晓红主张汽车维修费用为深圳市宝×公司出具的报价49075.41元(但未实际维修),其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11840元,深圳市南方华信财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剩余维修修复费为38830元。一审法院采信李晓红提交的评估结论,但判决赔偿却是49075.41元,明显自相矛盾,因为评估为38830元,而非49075.41元。朱静怡认为,原审法院在不同意朱静怡重新评估申请的前提下,只能支持车主李晓红已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至于其他的,根本没有与朱静怡进行共同确认,朱静怡无法认可。综上,该车辆损害侵权责任应由房屋使用人刘辰承担主要责任,金兆丰公司明显有过错,应当与朱静怡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朱静怡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晓红辩称,第一,朱静怡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第二,朱静怡在事件发生后一直怠于赔偿,拒不道歉,也不配合警方、物业的居间协调,利用诉讼程序恶意拖延、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第三,《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均加大了对高空坠物的惩罚力度,本案中朱静怡的责任明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关于其对赔偿金额的上诉理由,我方认为4S店是李晓红车辆的销售方,更清楚涉案车辆的状况,对受损部件的价格及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对受损部位进行勘察更能够反映车辆受损的实际价格。一审认定4S店评估的价格为车辆受损价格并无不当。在盗窃的刑事案件中,会出现在不同超市进行盗窃价值也有不同的情况,但物价部门在认定价格时是以被盗超市呈现的标价认定为被盗物品的实际价格。故与市场价格有差异时,仍然以销售方的价格作为实际价格进行认定。关于其所称的车辆停放位置是否存在停车位或小区其他部位,并不影响本案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高空坠物属于高度危险的侵权行为,不会因为坠落地是否属于所划停车位而影响高空坠物对地面行人或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故其理由不能成立。第五,我方当庭收到同一事件另一受损事主提交的深圳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与本案事实及过程完全一致,责任划分公平,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朱静怡的上诉,维持原判,故本案也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辰辩称,首先,我方已向李晓红支付我方应承担的10%责任。其次,我方认为朱静怡陈述其于2016年购买房屋,但在购买房屋时并未进行安全验收,其以盈利为目的,在2017年对外出租,且未对刘辰进行安全风险提示。总之,我方认可一审判决的责任划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金兆丰公司辩称,第一,我方当庭提交同一事件法院的终审判决,我方认为该类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朱静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二,我方于2015年进驻虹桥星座提供服务管理,我方在管理期间也不定期张贴了《关于做好空调架、窗户、防盗网安全防范的通知》及提醒广大业主自行检查好自家窗户、空调,并不是刘辰所说没有告知租客安全提示等,作为业主和租客,其有义务做好自家房屋的安全隐患检查和排查。 李晓红一审起诉请求:1.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赔偿李晓红车辆损失49075.41元;2.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赔偿李晓红评估鉴定费损失3500元;3.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朱静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晓红赔偿车辆损失47317.87元;二、刘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晓红赔偿车辆损失5257.54元;三、驳回李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6元,由朱静怡负担500元,刘辰负担46元。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就案外人张某与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粤03民终13741号民事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983元,由上诉人朱静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冼朝暾 审判员张永彬 审判员徐玉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任楚妍(兼)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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