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宏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2806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平市宏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优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铁三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06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1年3月19日为41861.02元;根据每一笔款项自付款条件成就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铁三局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赣深客专GSSG-2标)工程承揽(安全梯笼加工、定作)合同》,根据该份合同的内容,甲方向乙方定作安全梯笼208米,单价为2100元/米,总价为436800元,包含6套底座加平台框加安全门;金额为暂定金额,安全梯笼为固定单价,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税等;交货期限:安全梯笼方案、图纸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以书面或扫描件形式通知乙方具体交货日期为准,乙方接到通知后20天内开始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施工现场;运费由乙方负担;定作物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同甲方办理最终结算手续,双方确定合同结算金额;乙方应在甲方计价结算10日内,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凭开具的发票结算货款;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总额的90%,剩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异议后15日内不计息一次付清;乙方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由于项目业主的原因,导致甲方对乙方的付款迟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90日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质保期为3个月,自定作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9年9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新建赣州至深圳××(GSSG-2标)工程承揽(加工、定作)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基本同前,另约定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定作安全梯笼476米,单价为2100元/米,合同总价为999600元;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款项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9月11日向被告供应安全梯笼合计308米,货款总金额为646800元。原告已于2019年5月2日为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4368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于同年9月23日开具了总金额为21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10月4日,经过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仍拖欠原告货款506800元。被告分别于2019年的8月13日、9月11日以及2020年9月19日向原告支付40000元、100000元以及100000元,合计240000元。
以上事实,有《承揽(加工、定作)合同》、发货单、发票、对账单、业务回单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平市宏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6800元及违约金(应以196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止;再以406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宏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14.9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开平市宏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罗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金莲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