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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978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云龙
联系方式:0536-5789059
注册时间:2001-12-30
公司地址:--
简介:
抽油泵、抽油杆、抽油机、抽油管、石油机械、纺织机械、钢压延加工、特种设备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的生产及销售;石油机械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商品信息服务(不含中介);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检测服务;计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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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文玉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0)鲁0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民初2687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被告山东墨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山东墨龙公司向薛某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相应利息损失共计400765.65元;2.诉讼费由山东墨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薛某某作为投资者,因山东墨龙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山东墨龙公司依法应当赔偿薛某某的投资损失。薛某某购买证券的时间在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薛某某的投资损失与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了维护薛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山东墨龙公司辩称,不同意薛某某的诉讼请求,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一)本案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5月16日,基准日为2017年7月17日。如果法院认定本案揭露日为山东墨龙公司发布《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山东墨龙公司同意薛某某主张的揭露日为2017年3月22日,而非2017年3月21日。(二)山东墨龙公司认为应按照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薛某某投资差额损失,薛某某在揭露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揭露日及之后买入的股票均不应计算在赔偿的范围之内。(三)如法院认定本案揭露日为2017年3月22日,基准日为2017年4月20日,基准价6.84元,且认定薛某某的投资损失与山东墨龙公司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山东墨龙公司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也应剔除系统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山东墨龙公司计算的自揭露日至基准日可剔除的系统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为30.35%。综上,如果薛某某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与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赔偿条件的,应当在依法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采取正确的损失计算方法对予以计算,并且应依法剔除因系统风险因素和其他非系统风险因素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对于薛某某主张的损失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依法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墨龙公司系一家以能源装备行业所需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1日,山东墨龙公司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名称为山东墨龙,证券代码为002490,属专用设备行业板块。 2017年3月21日,山东墨龙公司作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主要载明:山东墨龙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当日,“证券时报·e公司”等媒体报道了山东墨龙公司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 2017年5月16日,山东墨龙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主要载明:2017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对山东墨龙公司及张恩荣、张云三等18位责任人员以山东墨龙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涉嫌虚假记载,且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为由,拟对山东墨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9月25日,山东墨龙公司作出《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主要载明:2017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山东墨龙公司及张恩荣、张云三等18人以山东墨龙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为由进行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认定:一、山东墨龙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二、山东墨龙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山东墨龙公司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但是山东墨龙公司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山东墨龙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发布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 薛某某为山东墨龙公司证券投资者,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为180027931436。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薛某某分多笔买入卖出诉争股票,至2017年3月21日仍持有229868股。 薛某某主张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3月21日、基准日为2017年4月21日、基准价为6.84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认定: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3月21日、基准日为2017年4月20日、基准价为6.84元。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应剔除的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为28%。投资者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为:投资者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持仓数量×(平均买入价-卖出价格或基准价)×(1-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佣金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比例)+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税率)。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发函就薛某某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测算等问题进行咨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关于(2020)鲁01民初2687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薛某某投资损失测算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答复了本院。 《情况说明》按照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3月21日、基准日为2017年4月20日、基准价为6.84元,剔除的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为28%,佣金、印花税损失均按照薛某某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的1‰计算,对薛某某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测算结论为:属赔偿范围的股票数量为229868股,通过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薛某某的股票买入平均价为9.24元,计算出薛某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551683.2元,剔除系统风险后的损失为397211.9元,佣金、印花税损失为794.42元,利息损失为2759.33元,薛某某投资实际损失金额为400765.65元。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情况说明》分别发表了意见。薛某某对《情况说明》中相关交易数据的提取、投资者实际损失的测算均不持异议。山东墨龙公司认为:1.《情况说明》以2017年3月21日作为揭露日测算投资者损失不当,本案揭露日应为2017年5月16日。2.如果以2017年3月21日作为揭露日,也应采用2017年3月22日及2017年4月20日山东墨龙公司收盘价、深圳综指及专用设备指数计算本案系统风险。据此计算出的系统风险因素比例为30.35%。3.如果法院认定本案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3月21日,且认定薛某某的投资损失与山东墨龙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对《情况说明》测算的数据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情况说明》在计算买入平均价时采用的移动加权平均法不予认可,应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且《情况说明》中计算的薛某某投资差额损失已经超出了其诉讼请求赔偿范围。 上述事实,有山东墨龙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薛某某的证券交易记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出具的《关于(2020)鲁01民初2687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薛某某投资损失测算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薛某某投资损失400765.65元; 二、驳回原告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1元,由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农泽 审判员宋海东 审判员杨晓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洪婧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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