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太桂与童尚云、孙浩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230执292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太桂与被执行人童尚云、孙浩、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童尚云、孙浩、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太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童尚云、孙浩、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童尚云向申请执行人覃太桂支付租赁费51432.86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孙浩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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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的银行存款53523.3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的收入53523.3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许佑良
审判员陆虹
审判员吴石登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肖昭珣
书记员龙腾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