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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5029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泳江
联系方式:010-82399988
注册时间:1997-06-25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简介: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对外派遣实施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建筑智能化及市政工程机电设备、电力工程机电设备、节能;人工环境控制设备、通信电子产品、微电子集成电路、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生产;水景喷泉制造;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以及长春、南昌);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维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建筑智能化及市政工程机电设备、电力工程机电设备、节能;人工环境控制设备、通信电子产品、微电子集成电路、办公设备的销售及工程安装;仪器仪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开发、销售;消防产品的销售;高科技项目的咨询、高新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城市及道路照明、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室内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不含消防子系统)专项工程设计;水景喷泉设计、安装、调试;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有线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广告发布与代理;船只租赁;工程勘察设计;设计、销售照明器具;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软件及辅助设备、广播电视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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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4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国际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利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凯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赔偿凯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3.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赔偿凯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的保护范围。(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ZL201621037804.X“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构成等同。导通组件,应该理解为为了实现机械键盘开关导通功能相互配合、相互关联的一组结构。导通组件可以是实现导通功能的其中一个部件,也可以是为了实现导通功能的一组部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的导通结构为现有技术,其收发光组件位于PCB板上,而遮光片作为导通组件的一部分位于腔体内。因此,只要是导通组件的一部分位于腔体内也应当认定导通组件位于腔体内。另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收发光组件虽然位于PCB板上,但是需要键盘开关下盖的底部形成有遮光围栏,遮光围栏包括由下盖的底面周边朝PCB板延伸的环形侧壁,下盖、环形侧壁以及PCB板之间形成用于容置发光对管的容腔,因此导通组件位于键盘开关的容置腔中。(二)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通组件”不能将键盘开关所有的实现导通功能的结构均纳入保护范围的认定错误。导通组件是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一类的技术特征,类似于散热装置,并非为功能性技术特征。(三)键盘开关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只需要通过阅读权利要求1的内容就可以知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导通结构,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四)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键盘开关所使用的发声结构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发声结构使用了基本相同的结构,实现了基本相同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构成等同替换,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五)增加键盘开关按压手感的是涉案专利要保护的发声结构而非导通结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了涉案专利的发声结构。 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共同辩称:导通组件是上位概念,在键盘行业中,导通组件分为三种,凯华公司混淆了导通组件之间的区别;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不构成等同侵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东利昇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凯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凯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凯华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和专用模具;2.判令京东利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3.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凯华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4.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承担凯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5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凯华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凯华公司发现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了凯华公司的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凯华公司的经济利益。 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凯华公司无证据证明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有侵权行为;凯华公司提供的销售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凯华公司夸大损失赔偿额,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综上,请求驳回凯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京东利昇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均具有合法来源,由同方股份公司向京东利昇公司供货,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协议,且发生实际采购行为;京东利昇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开具发票,在进货前已经审核同方股份公司的资质,京东利昇公司已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京东利昇公司没有过错;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权情况及基本事实 凯华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9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3月15日。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显示涉案专利于2019年9月6日已缴费。2018年8月29日及2019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第37091号及第40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凯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3、5(引用权利要求1-3)、6(引用权利要求1-3)、11,内容如下:“1.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包括一基座与一盖子,该盖子盖合于基座上形成一容置腔体,该容置腔体中设置有一按压组件、一弹簧与一导通组件,该弹簧位于按压组件底部与基座之间,且该按压组件上端位于盖子上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组件上设置有一按压块,所述基座上分别设置有一导引斜面与一弹性件,该弹性件的一端部位于按压块的正下方,且位于导引斜面的正上方,该按压块位于导引斜面侧边;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件为扭簧,该扭簧包括簧体、连接于簧体上端的第一端部、及连接于簧体下端的第二端部,该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压块正下方,第二端部固定连接于基座上,且该扭簧的第一端部与按压块下表面相抵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组件包括导芯,该按压块设置于导芯侧边,该按压块端部具有一倾斜面,且该按压块整体呈三角形;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所述的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块下表面与按压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所述的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小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内底部上设置有一限位部,该限位部位于弹性件一端部的正上方,且位于按压块侧边。”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2]段“背景技术”载明:“电子设备的很多操作需要使用到键盘开关作为输入手段,键盘开关的好坏决定了输入设备的体验,这就需要键盘开关具有良好的手感和声感。现有采用金属片作为动触片的薄型键盘开关因为开关内部空间的限制,金属片的弹力相对不足,缺乏按压手感。生产厂家不断从金属片材料、形状等各个方面进行改进,以增加按压感受,但一直仅限于对按压触感的改进,由于薄型键盘开关内部空间的限制,始终无法像大键盘开关一样具有按压声音。” 涉案专利说明书[0016]段“实用新型内容”载明:“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按压组件上的按压块、基座上的导引斜面、及弹性件的配合结构设计,在按压组件下压过程中,弹性件通过导引斜面导引脱出按压块,弹性件势能释放敲击基座而发出声音,充分利用键盘开关内部空间,能够在键盘开关尽量小的前提下,使键盘开关在按压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触感,并使得在按压过程中能够产生声音,解决长期以来超薄键盘开关中由于空间限制无法像大键盘开关一样产生声音的问题,提升用户感受。” 涉案专利说明书[0029]段“具体实施方式”载明:“……当按压组件被向下按压时,带动按压块31下压,基座1上的导引斜面11导引扭簧6’的第一端部62’脱出按压块31,回弹复位敲击基座1产生声音。” 涉案专利说明书[0032]段“具体实施方式”载明:“如图4所示,作为本实施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按压块31下表面的长度小于导引斜面11下表面的宽度,若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导引斜面11下表面的宽度,那么在按压块31下压的过程中,扭簧6’的第一端部62’移动到导引斜面11下端时,扭簧6’的第一端部62’依然无法脱离按压块31,只有将按压块31下表面的长度设定成小于导引斜面11下表面的宽度,则扭簧6’的第一端部62’在导引斜面11上不断倾斜向下移动时,未移动到导引斜面11下端,扭簧6’的第一端部62’已脱出按压块31,便于扭簧6’回弹复位敲击基座1产生声音。” 涉案专利说明书[0034]段“具体实施方式”载明:“如图6所示,所述导通组件5包括一动簧片51与一静片52,其中,所述动簧片51包括一动簧引出片511、设置于动簧引出片511下端的第一插入部512、及设置于动簧引出片511侧面上的一压合部513与一动触点514,该动簧引出片511呈U状,且该动簧引出片511具有一左动簧连接片5111、一右动簧连接片5112、及连接于左动簧连接片5111与右动簧连接片5112之间的弧形动簧连接片5113,该第一插入部512设置于左动簧连接片5111下端,该压合部513与动触点514设置于右动簧连接片5112侧边,所述静片52具有一静片连接板521、设置于静片连接板521下端的第二插入部522、及设置于静片连接板521上且与动触点514相对应的静触点523。” 涉案专利说明书[0041]段“具体实施方式”载明的“本实用新型的重点主要在于……”的内容与上述有益效果内容一致。 (2018)粤广广州第081720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5月25日,凯华公司代理人陈循礼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京东网站,在京东商城网站的“机械革命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机械革命(MECHREVO)Z215.6英寸窄边框吃鸡游戏笔记本i7-875OH8G120GPCIE+1TGTX1050Ti4GIPS机械键盘”,单价7299元,公证书附图可见网站中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及型号。(2018)粤广广州第081721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5月28日,凯华公司代理人陈循礼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收取了由京东物流配送的单号为“76316530402-1-1-32”的包裹。 (2018)粤广广州第081722、081723、081724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5月25日,凯华公司代理人陈循礼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苏宁易购”网站以及淘宝、天猫商城网站。进入“苏宁易购”网站的“轩晟越电脑专营店”网店可见有产品名称为“机械革命(MECHREVO)Z272%IPS15.6英寸窄边框吃鸡游戏笔记本i7-875OHGTX1050Ti”和“机械革命(MECHREVO)Z215.6英寸窄边框吃鸡游戏笔记本i7-875OHGTX1050TiIPS机械键盘”的产品销售,产品页面展示了型号及外观及具体参数;进入淘宝网站的“武汉晋城科技游戏本经营部”网店,可见有产品名称为“机械革命深海幽灵Z1(GTX1060)Z2轻薄游戏本笔记本电脑”的产品销售,产品页面展示了型号及外观及具体参数;进入天猫商城网站的“机械革命飕酷专卖店”网店,可见有“MECHREVO/机械革命X7X7Ti-01Z2游戏本笔记本电脑学生游戏本”的产品销售,产品页面展示了型号及外观及具体参数。 当庭拆封上述第081720号公证书所附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纸箱上贴有标签,显示产品型号为“深海幽灵Z2”,型号代码为“(1050Tii7机械版)”,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产品包装印刷有“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等信息。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共同制造的。京东利昇公司也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及许诺销售的。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笔记本电脑,涉及侵权的部分为电脑键盘的键盘开关,被诉侵权键盘开关能产生按压声音,包括一个基座,一个盖子,盖子盖合在基座上,形成一个腔体。腔体中有按压组件及一个弹簧,弹簧位于按压组件底部与基座之间,按压组件上端位于盖子上端。按压组件上设置按压块,基座的侧边上设置有导引斜面与一弹性件,弹性件的一端部位于按压块的正下方,且位于导引斜面的正上方,按压块位于导引斜面侧边。弹性件为扭簧,包括簧体、连接于簧体上端的第一端部、连接于簧体下端的第二端部,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压块正下方,第二端部固定连接于基座侧边上,该扭簧的第一端部与按压块下表面在静止状态下不抵接。按压块整体呈L形,L型的短边为斜面。按压块下表面与按压组件的角度不大于90°。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大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基座侧边上还有一限位部,限位部位于弹性件一端部的正上方,且位于按压块侧边。与按压块对应的另一端的按压组件中部设置有凸出的遮光片,对应的电脑键盘底板上有一对应的U型缺口,U型两端分别为红外线发射装置和接收装置。经比对,凯华公司认为被诉侵权键盘开关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确认二者有以下区别: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导通组件,但是为光导通,涉案专利是机械导通。凯华公司认为虽然导通方式不同,但都是导通组件。2.涉案专利按压块具有一斜面,且该按压块整体呈三角形,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按压块整体呈L形,但认为L形端部呈三角形。3.涉案专利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小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按压块的宽度小于引导斜面下表面的宽度,长度大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但认为被诉键盘开关按压块的下表面从按压块与扭簧接触的点计算,也小于引导斜面下表面的宽度。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键盘开关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1.被诉侵权键盘开关没有导通组件,被诉侵权键盘开关实现导通的方式是在键盘开关之外实现的。2.按压块整体不能做分割,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按压块不是三角形。3.权利要求5表述不清楚。4.权利要求6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和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无法对比,权利要求书也没有对此进行描述。5.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按压块与扭簧的第一端部不抵接。 原审庭审后,凯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权利要求1中的“导通组件”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有多种导通方式,包括动静片导通结构、光电导通结构、磁导通结构、霍尔导通结构、弹片式轻触导通结构等。涉案专利使用的是动静片导通结构,被诉侵权键盘开关使用的是光电导通结构,但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实现导通组件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涉案专利中的“导通组件”位于前序部分,而非特征部分。故称权利要求1中的“导通组件”并非功能性技术特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号为201520738595.0、专利权人为凯华公司、名称为“一种按键开关静动片组件”、申请日为2015年9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1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拟证明动静片导通结构属于现有技术。2.申请号为201620840008.3、专利权人为凯华公司、名称为“一种光电式键盘开关”、申请日为2016年8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18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3.申请号为201720930442.5、专利权人为东莞市高特电子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杠杆沉板式超薄光电机械键盘开关”、申请日为2017年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证据2、3拟证明光电导通结构属于现有技术。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不予确认,认为该“导通组件”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共同提交证据如下:1.余正明的发明专利文本,国际申请号为PCT/CN2015/099413,专利名称为“一种键盘开关”,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29日,国际公布日为2016年7月7日。2.余正明的发明专利文本,申请号为201510203635.6,专利名称为“一种键盘开关内产生按压声音的方法”,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19日,申请日为2015年4月2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9月2日。3.余正明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申请号为201420695786.9,专利名称为“一种轻薄开关”,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1日。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余正明起诉本案凯华公司的产品侵害其专利名称为“一种轻薄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判决本案凯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余正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万元。证据1-4拟证明凯华公司以余正明的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创新点有限。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凯华公司起诉深圳阿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涉案专利一案以凯华公司撤回起诉结案。拟证明凯华公司专利刚获得授权就发起侵权诉讼,涉嫌以专利本身获取利益,且该案的调解金额应作为本案的参考。6.凯华公司的信用信息报告。拟证明凯华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电脑配件,仅为笔记本电脑相关键盘开关的供应商,与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不同。7.被诉侵权产品宣传网页截图。拟证明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是整机销售商,面向的客户与凯华公司完全不同。8.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两份,分别涉及ZL201720930442.5“一种杠杆沉板式超薄光电机械键盘开关”、ZL201720931856.X“一种杠杆沉板式超薄机械键盘开关”,两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东莞市高特电子有限公司及同方国际公司,申请日均为2017年7月28日。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同,同方国际公司拥有相关专利技术。 京东利昇公司为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如下证据:1.《产品购销协议》一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6月,协议为续签签订,甲方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乙方为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计算机公司),约定甲方向乙方进货的具体规定,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发票两张,其中发票号为07245276的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开票人为同方计算机公司,购买方为京东世纪公司,显示型号为“深海幽灵Z2(1050Tii7机械版)”的笔记本电脑50台、型号为“深海幽灵Z2(1050i5机械版)”的笔记本电脑9台,价税合计为400061元;发票号为13741299的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8月2日,开票人为同方计算机公司,购买方为京东世纪公司,显示型号为“深海幽灵Z2(I71050Ti电商版)”的笔记本电脑151台,价税合计为1153489元。3.《情况说明》,由京东世纪公司出具,内容为证明京东利昇公司是京东世纪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京东世纪公司采购的商品在华南地区的销售及为客户出具购物发票。4.同方计算机公司的营业执照。5.京东商城网站的“机械革命(MECHREVO)Z215.6英寸窄边框吃鸡游戏笔记本电脑i7-8750H8G120GPCIE+1TGTX1050Ti4GIPS机械键盘”链接截图,显示商品已下架;京东商城网站的“机械革命(MECHREVO)Z272%IPSGTX10606G15.6英寸窄边框吃鸡游戏笔记本i7-8750H8G128GPCIE+1T机械键盘”链接截图,显示商品已下架。 庭审中,凯华公司称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在网络及实体店大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推定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有库存产品。关于专用模具,凯华公司主张涉案专用模具为生产上、下盖的塑料模具,同方股份公司和同方国际公司回应称其模具是完整的技术方案模具,因其没有侵权,故不存在销毁的问题。 凯华公司同时在原审法院起诉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73民初3658号,该案涉及的被诉侵权产品包括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该发明专利系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申请文本相同,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于2018年6月29日获得授权。凯华公司在本案中就被诉侵权产品仅主张2018年6月29日前的经济损失。 凯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针对京东利昇公司,凯华公司认为其起诉深圳阿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该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在网上已经公开,故京东利昇公司应当知晓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并认为京东利昇公司在开庭日仍在自营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凯华公司关于500万元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是:1.(2018)粤广广州第081720、081722、081723号公证书显示,通过在京东电商平台、苏宁电商平台、天猫淘宝电商平台中搜索“机械革命深海幽灵Z2”或“机械革命Z2”,统计显示的相关产品链接中的评价数的总和即为该款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销量。经凯华公司统计,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三大电商平台的销售总量为40948台,其中天猫商城和京东商城的数量为40910台。2.凯华公司称上述(2018)粤73民初3658号案件中提交的(2018)粤广广州第183543号公证书显示,在京东电商平台搜索“深海幽灵Z2”,获得的产品链接的评价数合计为206751台。通过该数据减去2018年5月25日的数据,得出2018年5月25日到2018年11月28日六个月的销量,进而得出平均每个月的销量为27640台。3.上述第1点的数据加上第2点的平均数。综上,凯华公司认为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机械革命Z2”侵权产品的总销售量为68588台。4.凯华公司主张每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101个键盘开关。5.凯华公司提交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的大信粤专审字[2018]第00414号《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CPG1350系列单项产品毛利率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凯华公司生产的专利键盘开关每个产品的平均毛利润为0.6725元。6.凯华公司认为经济损失为68588×101×0.67=4641349元。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对凯华公司计算方法以及审计报告均不予认可。 凯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5万元的合理费用,包括购买被诉侵权产品7299元,公证费4600元以及律师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有京东利昇公司及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票据为证。律师费无提交合同以及票据,请求法院一并酌定。 另查明,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称其有五家京东网店,一家天猫网店,一家官网网店,凯华公司公证书涉及的多家其他店铺并非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的授权店。 再查明,同方股份公司是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为296389.8951万元,成立日期为1997年6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维修等;同方国际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电脑、通讯电子产品等;京东利昇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及网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等。 原审法院认为:凯华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关于凯华公司主张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识有“公司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等信息,且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也确认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的,故认定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凯华公司在京东商城“机械革命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京东利昇公司也确认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认定京东利昇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本案中,凯华公司明确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引用权利要求1-3)、6(引用权利要求1-3)、11作为保护范围。归纳双方意见,双方的争议点在于以下五点:1.权利要求1中的“导通组件”。2.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的“扭簧的第一端部与按压块下表面相抵接”。3.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该按压块整体呈三角形”。4.如何理解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的“按压块下表面与按压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5.如何理解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的“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小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针对上述争议点,回应如下:1.关于“导通组件”。虽该“导通组件”的技术特征位于前序部分,仍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对于键盘开关在技术上需要实现导通功能才能起到键盘开关的作用,双方并无争议。但是,涉案专利限定的导通组件位于容置腔体中,该容置腔体是由盖子盖合于基座上所形成的,而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导通组件分为两部分,遮光片以及发、收光装置,遮光片位于按压块一侧,凸出于腔体,发、收光装置位于键盘PCB板上,故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导通组件不在腔体内,甚至有部分不在键盘开关上。首先,权利要求书具有公示作用,从字面意思看,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导通组件不在腔体内。其次,从涉案专利有益效果看,涉案专利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长期以来超薄键盘开关中由于空间限制无法像大键盘开关一样产生声音的问题,即空间利用对涉案专利尤为重要,在此情况下,涉案专利限定导通组件位于腔体内,而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导通组件不在腔体内,甚至有部分不在键盘开关上,两者设计思路以及技术效果显然不同。最后,从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以及说明书实施例看,背景技术中仅提及现有采用金属片作为动触片的薄型键盘开关因为开关内部空间的限制,金属片的弹力相对不足,缺乏按压手感。生产厂家不断从金属片材料、形状等各个方面进行改进的情形。权利要求书以及实施例中亦均只涉及动、静片机械导通的情形。故不应将所有的实现导通功能的结构均纳入保护范围。综合以上几点因素,即便该“导通组件”不是功能性技术特征,被诉侵权键盘开关与涉案专利的该技术特征亦不相同,故被诉侵权键盘开关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腔体中设置有……一导通组件”的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的“扭簧的第一端部与按压块下表面相抵接”,对此,如上所述,按照由内到外的解释顺序,说明书及附图并无对该“抵接”做特殊界定,从字面通常理解,抵接应当是指相互挤压的接触。从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整体分析,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压块正下方,且该扭簧的第一端部与按压块下表面相抵接,即如是按压块下压时与扭簧的第一端部相抵接,则与前述“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压块正下方”意思有重复。故被诉侵权键盘开关扭簧的第一端部与按压块下表面不抵接,与涉案专利不同。3.关于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的“该按压块整体呈三角形”。被诉侵权键盘开关的按压块,整体呈L型,两者不同。至于是否构成等同的问题,等同认定应当慎重,滥用等同原则将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处,专利权人将按压块整体限定为呈三角形,从涉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理解,按压块的整体形状并非仅能为三角形,在专利撰写之时,专利权人应当予以注意。被诉侵权键盘开关按压块整体形状的改变并非是由技术进步而导致的简单替换。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限定为整体为三角形是将其他形状排除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侵权认定时,不应对其进行扩大保护。故被诉侵权键盘开关不具备“该按压块整体呈三角形”的技术特征。4.如何理解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的“按压块下表面与按压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涉案专利是通过按压组件下压,弹性件通过导引斜面导引脱出按压块,弹性件势能释放敲击基座而发出声音的。按压块按压扭簧的第一端部,使得扭簧沿着导引斜面移动,最终脱出按压块。按压块下表面与按压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即按压块下表面处于水平或向外向上翘起,确保扭簧在按压块的作用下,向外运动,从而和导引斜面进行配合。如按压块下表面与按压组件的角度大于90度,则按压块下表面向内收,扭簧会朝按压组件方向运动,进而卡住。被诉侵权键盘开关具备涉案专利的该技术特征。5.如何理解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的“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小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如上所述,按照由内到外的解释顺序,说明书及附图并无对该技术特征中的“长度”“宽度”做特殊界定,应当做普通解释,普通解释中提及“长度”和“宽度”都会认为,两者是相对的概念,不会混淆。即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指的是按压块下表面长边的长度、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指的是按压块下表面短边的长度。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0032]段也是按照普通理解直接用长度和宽度来进行的比较。虽然从[0032]段,我们可以理解到工作原理仅需要弹性件在按压块下表面的行程短于弹性件在导引斜面上的行程即可,只有这样弹性件才能及时脱出按压块。由于按压块整体形状的变化以及导引斜面厚薄的变化,该行程体现在两者下表面的距离究竟是长度还是宽度发生了变化。被诉侵权键盘开关正是如此,由于被诉侵权键盘开关按压块的整体形状呈L形,经过测量,被诉侵权键盘开关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大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与前述第3点的理由相同,该技术特征亦不应认定为等同,两者不同。 归纳起来,被诉侵权键盘开关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该容置腔体中设置有……一导通组件”、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扭簧的第一端部与按压块下表面相抵接”、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该按压块整体呈三角形”以及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按压块下表面的长度小于导引斜面下表面的宽度”等技术特征不同,且权利要求2、3、5(引用权利要求1-3)、6(引用权利要求1-3)、11均有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现被诉侵权键盘开关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亦不落入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凯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授权公告号CN20352144U、名称为“电子式机械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用以证明光导通组件在腔体内的现有技术。2.授权公告号CN205645619U、名称为“超薄式机械键盘和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用以证明光导通组件在腔体内的现有技术。3.授权公告号CN206301718U、名称为“一种有声光触发机械键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文本,用以证明涉案专利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同时也使用了在腔体外的光导通组件。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国际公司、京东利昇公司均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论述。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宁 审判员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燚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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