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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7504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挺
联系方式:0668-7222363
注册时间:2009-03-06
公司地址:化州市河西街道北京路18号
简介:
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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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9执复64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不服化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2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异议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50万元的逾期利息1848000元,并用房地产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调解书,本院以(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立案执行。化州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茂名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物进行评估。2005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化官公路第三栋房产(建筑面积205.3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第五栋房产(建筑面积21.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第八栋房产(建筑面积201.6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及下郭区宏发路5号综合楼首层房地产(建筑面积173.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化国用(98)字第0600217号)、新路口国有土地(面积13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化国用(97)字)第××号)以核定总价值2508752元交给申请执行人化州市鉴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偿相应的债务。2018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8)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8)粤0982执恢288号案立案恢复执行。2018年9月7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庭询问,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杰向法院陈述“经我反复与信用社核对过单据,本金已裁定以物抵债,尚欠利息与劳勇棣(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所说一致,尚欠1523190元”;“欠款及执行费共1542022元,请法院给个账户我一次划入该账户,请法院解除冻结我公司账户,并作结案处理”。9月10日被执行人转账1542022元到法院账户偿还贷款利息和交付执行费。本院遂于2018年9月10日作执行结案处理。因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的土地过户出现问题未解决及贷款利息未清偿,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2021)粤0982执恢15号立案恢复执行,于2021年1月19日向异议人发出(2021)粤0982执恢15号《执行通知书》,异议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标的物。(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案作为执行标的财物包括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化官公路第三栋房产(建筑面积205.3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第五栋房产(建筑面积21.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第八栋房产(建筑面积201.6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及下郭区宏发路5号综合楼首层房地产(建筑面积173.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化国用(98)字第0600217号)、新路口国有土地(面积13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化国用(97)字第××号),上述财物本院已于2005年12月31日裁定以核定总价值2508752元交给申请执行人化州市鉴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裁定经已生效,不动产物权已发生转移,无论其是否进行登记,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抵偿相应债务的财物。2018年9月10日,异议人转账1542022元到法院账户偿还贷款利息和交付执行费后,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天即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通过以物抵债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得到清偿而终结。异议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多年后又提起异议申请,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以(2021)粤0982执恢15号案是为了解决申请人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已经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需要,与执行的财物(房地产)的评估、拍卖无关。异议人在执行标的财物经已拍卖处理完结后再以执行中拍卖财产不合法为由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的异议。 复议申请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21)粤0982执异6号执行裁定。二、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正在执行期间即执行程序未有终结的事实。二、(2018)粤098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和(2019)粤09民终579号民事裁定已认定本案执行行为违法的事实。三、申请执行人聘请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师何华平、李运和黎飞,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评估师资格证书》,不具有土地估价资格,该评估行为依法无效。四、诚信事务所对本案的评估、拍卖依法无效。 本院查明:2005年12月14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化州市鉴江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一、确认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尚欠化州市鉴江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250万元及逾期利息1848000元。二、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定于2005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化州市鉴江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后,化州市人民法院立(2006)化法执字111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化州市鉴江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一案。2018年7月17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1、2005年12月9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一、确认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尚欠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110万元及利息873990元。二、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定于200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2、2005年12月9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一、确认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尚欠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100万元及利息769200元。二、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定于200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后,化州市人民法院分别立(2006)化法执字110号案、(2006)化法执字77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二案。根据上述(2006)化民初字第76号、77号二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本金共计210万元,利息共计1643190元。3、根据化州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粤0982执恢288号于2018年9月7日的执行笔录记录,执行人员问“关于本院在执行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2006)化民初字第76、77号的民事调解书的借款情况,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尚欠你社贷款本息是多少?”,委托代理人劳勇棣(城区信用社职工)答“在2005年12月31日结算时,尚欠我社贷款利息1643190元,后来归还了小部分,至今尚欠贷款利息1523190元”。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挺确认“欠款及执行费共1542022元”。同年9月10日的执行笔录记录,执行人员问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你于2018年9月10日划转了1542022元本院账户,该款作何用途?”张杰答:“用于偿还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欠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原化州市城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及该案执行费。4、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交2020年12月25日所作的《继续执行申请书》,称“请求事项:……3、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拖欠我行贷款利息1848000元归还给我行”、“经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一直不按归还利息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利息1848000元”。2021年1月19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向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发出(201)粤0982执恢15号执行通知书称“你单位与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化民初字第8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化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2执异6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朱鑫 审判员谭君飞 审判员徐忠圣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东 书记员潘晓芳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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