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业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旺源水泥预制件加工场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民终9449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黄业威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旺源水泥预制件加工场(以下简称旺源加工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区法院)(2020)粤0607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旺源加工场向三水区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鸿公司、黄业威连带向旺源加工场支付货款104584元;2.判令五鸿公司、黄业威连带向旺源加工场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1045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为7653.7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鸿公司、黄业威承担。
三水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一、黄业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旺源加工场支付货款104584元;二、黄业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旺源加工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0458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驳回旺源加工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业威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三水区法院(2020)粤0607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五鸿公司支付旺源加工场货款104584元及利息(以10458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黄业威无需承担上述支付义务;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旺源加工场、五鸿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五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1)五鸿集团破管字第30-9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的告知函》、(2021)五鸿集团破管字第16-23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履行职责的告知函》各一份,并附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21)桂12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021)桂1281民破1号决定书(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上诉人黄业威、被上诉人旺源加工场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州区法院)作出(2021)桂12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五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5月8日,宜州区法院作出(2021)桂1281民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西行于思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五鸿公司管理人。
另查明,三水区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该院经审理,于2021年2月9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黄业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1.6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黎健毅
审判员李慧
审判员刘全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钟燕莲
书记员黄榕霞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