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伟波等施利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203执81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伟波、施利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伟波、施利燕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143411.37元。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施利燕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
2.被执行人陈伟波、施利燕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因被执行人陈伟波拒不腾退,故本院暂无法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陈伟波、施利燕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陈伟波、施利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毛建军
执行员韩卫东
执行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范宏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