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梁山县宏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32民初30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县宏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鲁0832民初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宏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山县宏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韩道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岩岩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