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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廷顺
联系方式:13853237528
注册时间:2004-11-16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简介:
一般项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黑色金属铸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动机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金属结构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现制现售饮用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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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孙广昌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民申5837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孙广昌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7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因三利集团财务人员调岗离职未对具体材料进行交接,三利集团2020年年底通过审计发现并搜集到孙广昌签署的11份会计记账原始付款凭证《收到条》,其中载明孙广昌所领取的款项均为“销售代理费”。该部分《收到条》与三利集团提交的《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相辅相成,结合三利集团提供的账户银行流水信息中载明的款项用途全部系“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报销费用等,可证明三利集团与孙广昌之间系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仅依据孙广昌的单方陈述和意见便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否认事实清楚的代理销售关系错误。孙广昌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可确定,孙广昌在三利集团并无固定工作时间、其日常工作不受三利集团管理,三利集团只接受其销售成果并向其计提销售提成费用、收入相当不稳定,且其银行流水每月汇款项目较多、上下浮动较大、没有体现任何工资收入的列项,以上情形均不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具备的基本要件。三利集团提交的银行流水中发放的费用明细也足以证明,孙广昌所称的工资大部分是每月多笔数的差旅费、办公费、销售费用等与工资无关的不同名目的费用,且孙广昌对于其没有工资收入而仅有报销费用的证据及证明观点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三、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审理本案时仅引用程序法规定,并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实体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便认定了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非代理销售关系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金明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李召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白靖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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