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通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25民初3876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冠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冠县通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潘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冠县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董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海峰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