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有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湘0224执保109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茶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颜有强与被执行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224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已冻结到被执行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54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21)湘0224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颜有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1743号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