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胜英、赵彬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02民初3646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胜英与被告赵彬、张权及第三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伍胜英诉称: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开发思南县湖家湾乡二街开发招商引资项目,三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议签定后,原告投入合伙资金共计5080402元,收款人为被告张权。原告投资后被告张权挂靠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全权管理,该项目何时完工、何时结算被告张权、赵彬均未告知原告,在2019年11月24日委托原告公司“贵州省松桃正宏酒业有限公司”收取该工程欠款260万元时,原告才得知该工程已经竣工。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对该合伙项目进行清算,以明确该项目利润,但被告置之不理,两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合伙开发协议书;二、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080402元;三、判令第三人在260万元内承担返还原告投资款责任;四、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饶和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王昆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