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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72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51-86768248
注册时间:2011-06-01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联合广场4栋16层7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电梯安装、维修B级;拆除工程、温室大棚工程、边坡护理工程、体育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质灾害整理工程、管道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实验室净化及装修工程;铝塑门窗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金属制品、电线电缆承装(修、试)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土地治理、开发、复垦;建筑劳务分包;国内劳务派遣;机电设备采购及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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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洪远、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304民初6911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洪远诉与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源公司)、田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洪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逍遥,被告桓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锡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何洪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工程劳务合同》,二被告将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东风日产黔发专营店装饰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于2017年8月完工。2017年10月21日,二被告确定劳务工资为257300元。2018年2月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认为原告完成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扣减了部分工资,原告予以认可,最终二被告欠原告工资21万元,后支付了13万元,下欠8万元至今未支付。经催收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桓源公司辩称,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不承担本案责任。 田健未到庭陈述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对证据所发表的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判断和认定: 桓源公司承建东风日产黔发专营店装饰装修工程。2016年12月6日,桓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何洪远(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合同》,载明:为了完成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东风日产黔发专营店装修工程,经业主方同意,甲方将此工程的劳务部分,以劳务承包的方式承包给乙方,集体施工……合同第1条(劳务承包内容)约定:木工,吊顶、外墙铝塑板(面层)、窗帘合、室内铝塑板粘贴。第2条(劳务承包工期)约定:2016年12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第3.2条(工程付款方式)约定:轻钢龙骨基础完工支付工人工资2万元,吊顶工程完工付吊顶工程总价的80%;内外墙铝塑板基础工程完工付款1万元,面层完工后付80%;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清。田健作为甲方现场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名,桓源公司未在该合同上签章。 2017年9月19日,业主方制作《遵义东风南方黔发专营改造装修工程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各班组汇总》,其中载明应付何洪远的工资总额为257300元,桓源公司在该汇总表上加盖印章。之后,何洪远在业主方领取工资5万元。2018年2月6日,何洪远与田健、梁松、张少河等签订《遵义东风日产装修工程木工班组决算书》,最终确认应支付何洪远班组的工资为21万元。其后,何洪远通过银行账户收到工资款项8万元,加上在业主方领取的5万元,何洪远实际已收到工资13万元,尚有8万元至今未取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程劳务合同》、《遵义东风南方黔发专营改造装修工程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各班组汇总》、《遵义东风日产装修工程木工班组决算书》及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由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健连带支付给何洪远劳务工资8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三、驳回何洪远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4元,由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洪远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代志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薛祖芬 书记员穆佳雯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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