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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涂祖美
联系方式:0857-4130856
注册时间:2015-06-04
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16幢2单元3层02号房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规划、土地设计、园林绿化设计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幕墙设计施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管道设计施工;通信设计施工(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施工;石漠化、水土保持开发、设计、施工;高标准农田设计施工;小流域治理设计施工;渠道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管理;机械租赁;建筑材料(含木材)及砂石料批发零售;建筑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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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兴达五金店、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502民初10528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星关区兴达五金店诉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七星关区兴达五金店的经营者黄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七星关区兴达五金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油漆货款120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漆,口头约定拿货后付款。原告便按约定将油漆交付给被告使用,随后要求被告支付产生的货款12000元,被告称最近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拖延一段时间,并于2018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8年6月20日支付,被告未付款。2019年10月16日,原告起诉被告后经法院协调,被告由驻毕节负责人陈炼先生向原告写下一份欠条,承诺2019年12月30日付清欠款,要求原告撤诉,但原告至今未收到欠款,只能重新起诉。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合法的买卖应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该口头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交货义务,被告却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供证据,未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9日,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七星关区兴达五金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下欠七星关区兴达五金店货款15400.00元,付款时间:2018年6月20日前。原告诉称,2019年10月16日,原告起诉被告后经法院协调,被告由驻毕节负责人陈炼向原告写下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黄慧材料款12000.00元,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因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七星关区兴达五金店货款人民币1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周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东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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