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323民初1700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农商行)与被告黄浪、匡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安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蒋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浪、匡三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普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21年3月22日所欠原告利息20072.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黄浪于2019年8月7日向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坡支行申请贷款150000元,用于货运资金周转,贷款于2020年8月6日到期。按照黄浪与我支行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规定,按季结息,按期还本。上述贷款逾期后,黄浪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黄浪、匡三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浪于2019年8月7日向原告普安农商行申请贷款150000元用于货运资金周转,同日被告黄浪、匡三妹与贵州省普安农商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贷款年利率为8.04756%,利率执行方式为固定利率,还款计划为按季结息一次还本,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息,从次日起计收复利。
另查明,黄浪与匡三妹系夫妻关系
判决结果
被告黄浪、匡三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0072.38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付2021年3月22日以后的利息(包括利息、复息、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浪、匡三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潘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进
书记员杨霞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