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323民初1979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农商行)与被告梁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安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仕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普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贷款本金119999.2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包括正常利息、复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所欠原告利息合计20490.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被告梁仕明因经营铝合金加工自有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提出申请借款120000元。原告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与被告梁仕明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019年6月5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贷款利率为8.26500%,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息,从次日起计收复利。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被告梁仕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5日,被告梁仕明向原告普安农商行申请贷款12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并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2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贷款利率为8.26500%,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计划为按季结息一次还本。2020年9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0.73元,差欠借款本金119999.27元,截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所欠利息合计20490.26元
判决结果
被告梁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99.27元及利息20490.26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付2021年5月21日以后的利息(含利息、复息、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元(已减半),由被告梁仕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潘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进
书记员杨霞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