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昌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323民初1970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农商行)与被告潘昌万、付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安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昌万、付顺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普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1年5月20日被告所欠利息合计78978.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11日,被告潘昌万、付顺花因磁粉加工需要,向原告提出申请借款200000元。原告受理后,于2018年1月11日与被告潘昌万、付顺花签订了“289201602030008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并发放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贷款利率为7.25‰,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息,从次日起计收复利。被告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能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潘昌万、付顺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被告潘昌万、付顺花向普安农商行申请贷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于同日普安农商行向潘昌万、付顺花发放贷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7.25‰,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计划为按季结息一次还本,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息,从次日起计收复利。被告支付部分利息至2018年12月,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判决结果
被告潘昌万、付顺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8978.44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付2021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包括利息、复息、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已减半),由被告潘昌万、付顺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潘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进
书记员杨霞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