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2323民初1984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农商行)与被告王明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安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普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含利息、复利、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21年5月19日所欠利息21984.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9日,被告因茶叶种植自有资金不足,向原告提出申请借款60000元,贷款于2019年4月8日到期,上述贷款逾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故诉至人民法院。
王明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9日,王明年向普安农商行申请借款6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普安农商行向王明年发放了贷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贷款年利率为8.7%,还款计划为按季结息一次还本,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息,从次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后王明年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截至2021年5月19日已欠付利息21984.94元
判决结果
被告王明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1984.94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付2021年5月19日以后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明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潘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进
书记员杨霞
判决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