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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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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297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1885647
注册时间:1979-08-01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简介: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生产用木制品制造;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技术检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设备和模板架构租赁;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开发;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生产预制装配式住宅部品、建筑材料(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生产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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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4890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提审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无需进行造价鉴定,以两份无效的协议认定案涉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中回避了案涉工程尚未进行最终结算这一关键核心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结算协议均系对进度款的阶段性结算而非最终结算,也回避了对该两份结算协议的性质进行确认。2.本案既有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最终结算金额的必要,也已经具备启动鉴定程序的客观条件,但二审法院却认为本案没有进行造价鉴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而以两份阶段性结算协议为依据确定案涉工程的应付工程款错误。3.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总承包协议》和《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之间存在实质性内容差异,应被认定为无效的“黑合同”。同时两份结算协议系根据无效的“黑合同”编制,其同样没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未正确认定上述协议的效力,以两份无效的结算协议确认案涉工程价款错误。一、二审法院判决其向被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价款2278.532万元及利息的处理结果错误,未能依法保护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金兰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珊 审判员李宝刚 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耀文 书记员侯雪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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