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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6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佳虹
联系方式:13436514945
注册时间:1984-11-01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5层西塔501、502、503、504
简介:
1、融资租赁业务;2、租赁业务;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6、进出口代理,医疗器械销售,机电产品批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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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妇幼保健院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4395号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果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与被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租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妇幼保健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李海锋、环球租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璇、曹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4月,妇幼保健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的《咨询服务合同》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2.判令环球租赁公司返还妇幼保健院咨询服务费1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妇幼保健院与环球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约定环球租赁公司为妇幼保健院提供商业咨询服务事宜,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国内医疗行业发展研究、分析咨询等等,合同约定妇幼保健院需要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1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等。合同签订之后,妇幼保健院于2018年4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了1100000元的咨询费。在签订合同当天,环球租赁公司就要求妇幼保健院在《确认函》上盖章,但是妇幼保健院并未收到环球租赁公司提交的《平果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咨询服务报告书》(以下简称《服务报告书》)。《确认函》与《咨询服务合同》是同时签订的,当时环球租赁公司说是为了办理手续方便快捷,因为合同双方住所地相距较远。事实上,环球租赁公司在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后,并未向提供过任何融资、财务、税务方面的咨询服务,也没有形成任何的实质性咨询报告给妇幼保健院。事后,妇幼保健院曾在2020年2月向环球租赁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环球租赁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但是环球租赁公司拒收。妇幼保健院认为,双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后,环球租赁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向妇幼保健院提供咨询服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妇幼保健院有权要求解除《咨询服务合同》。因此环球租赁公司没有提供咨询服务,就不能依据合同收取该项咨询服务费,依法应当返还。 环球租赁公司辩称,不同意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环球租赁公司与妇幼保健院之间签署的《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环球租赁公司已经依据《咨询服务合同》完整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已取得妇幼保健院的确认;妇幼保健院理应依据《咨询服务合同》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费用,事实上,妇幼保健院也已经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咨询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三年后,妇幼保健院却提起本次诉讼,今日所提之诉求、理由与其之前出具的《确认函》以及自行如约支付全部服务的行为自相矛盾,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妇幼保健院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环球租赁公司请求驳回妇幼保健院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环球租赁公司的合法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环球租赁公司(甲方)与妇幼保健院(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环球租赁公司向妇幼保健院提供咨询服务,乙方收到甲方出具《服务报告书》并向甲方出具《确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服务费1100000元,该服务费自乙方支付之日即视为甲方已赚取,不再退还,甲方收到前述服务费后,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妇幼保健院向环球租赁公司出具《确认函》,载明: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妇幼保健院已收到环球租赁公司提交的《服务报告书》,该报告书内容已确认;就此确认,由于环球租赁公司已为妇幼保健院提供了《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将按照约定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1100000元服务费。 2018年4月4日,妇幼保健院向环球租赁公司支付1100000元。 2018年4月13日,环球租赁公司为妇幼保健院出具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000元显示金融服务*服务费的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判决结果
驳回平果市妇幼保健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平果市妇幼保健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任卓 书记员苏晓明
判决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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