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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朝政
联系方式:0851-85388599
注册时间:1997-07-16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测绘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水资源管理;水文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计量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土地整治服务;地震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招投标代理服务;销售代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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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良林、成宏滔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6民终975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成宏滔与胡应洪、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阡县人民政府、石阡县水务局、张伟、唐松、谢良林、石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谢良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谢良林上诉请求:1、撤销(2020)黔06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谢良林与胡应洪、唐松、石杰在本案中不是合伙关系,案涉工程款不应由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共同支付,应由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内容为“鸭背安置房至大沙坝乡菌厂DN200管网总长度共计5130米,DN110总长度共计955米,现已支付180000元,按合同计算下欠460700元,下欠部分由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共同承担”的计量清单是胡应洪受胁迫出具给成宏滔的,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3、石阡水投公司核准本案所涉工程单价,土石方开挖为22.6元/立方、石方开挖为167.01元/立方、回填为15.78元/立方、DN200管网安装为23.93元/米,据此计算,成宏滔承包部分工程款应为371256.29元,已实际支付180000元,仅欠191256.29元。一审法院认定所欠工程款为45641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 成宏滔、胡应洪、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阡县人民政府、石阡县水务局、张伟、唐松、石杰二审中均未作答辩。 成宏滔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各被告支付成宏滔劳务工资460700元,并由各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5月2日,石阡县人民政府为甲方,中国电建贵阳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贵州省石阡县2018年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总承包框架合作协议》,约定2018年石阡县未用上安全饮水的农村自然村组(不含县城所在地)以《贵州省石阡县2018年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中所列项目发包给中国电建贵阳公司,并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因属脱贫攻坚项目工程,存在先施工后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张伟、唐松、胡应洪系朋友关系,张伟以其个人名义挂靠秀山福松林公司(无挂靠合同),以口头协议方式从中国电建贵阳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实际由张伟、唐松、胡应洪共同施工。2018年6月,张伟、唐松、胡应洪承接了石阡县大沙坝乡的饮水工程后,设立项目部,并经秀山福松林公司授权刻有项目章。项目部事务(主要是资料)由唐松负责。开工不久,张伟、唐松、胡应洪协议分开施工,即张伟实施七个村,唐松、胡应洪实施七个村。张伟不参与分配分包给唐松、胡应洪工程的利润,税费由唐松、胡应洪自行承担。2018年9月,胡应洪因资金困难,邀石杰、谢良林参与合伙实施案涉工程。 2018年10月16日,胡应洪为甲方,成宏滔为乙方,签订一份《石阡县大沙坝乡管道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石阡县大沙坝乡安全饮水工程管道施工。二、工程地点:石阡县鸭背安置地至大沙坝乡集整及过河到菌厂。三、工程内容和规格:新修管道共计一个,合同做工单价按米数计算。四、施工要求:1、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2、管道施工质量达到本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标准。五、工程工期: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0日。六、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七、结算及付款:1、乙方管道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付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完成两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DN200管网按110元一米进行施工,DN110管网80元一米”。该合同尾部甲方处无人签字,只有盖印为“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因盖章不清楚无法辨认相关内容,成宏滔签字捺印。成宏滔称甲方处的印章系胡应洪带合同去项目部盖的,胡应洪不予认可。成宏滔签订合同后,及时组织工人施工。截止2018年10月26日,张伟在秀山福松林公司处领取工程款共计495000元。成宏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了施工,胡应洪未能支付工程款。 事后,石阡县人民政府确定由石阡县水投公司作为发包方具体实施案涉工程,2018年11月24日,石阡县水投公司与中国电建贵阳公司签订《石阡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合同文件》,约定通过招投标将整个石阡县饮水工程以300463346.1元合同价发包给中国电建贵阳公司。石阡县水务局作为石阡县水投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工程实施过程中,石阡县水投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中国电建贵阳公司70%的工程款后,中国电建贵阳公司按约支付秀山福松林公司工程款4900000元,秀山福松林公司支付张伟4977025元。2019年2月1日,胡应洪支付成宏滔工程款180000元。成宏滔完成工程施工后,经业主、承包方及监理单位核实,成宏滔所完成工程量DN200管网长为5091米、DN110管网长为955米,胡应洪提供的“现场核量签证单”虽然没有相关单位签字,各方对数据无异议。 2019年10月,中国电建贵阳公司作为甲方,秀山福松林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就前述大沙坝(乡)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合同价为5286142.84元,增值税为528614.28元,含增值税签约合同总价为5814757.12元,合同乙方处有陈浪(法定代表人)和张伟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2019年11月27日,胡应洪出具一份“计量清单”给成宏滔,其内容为“鸭背安置房至大沙坝乡菌厂DN200管网总长度共计5130米,DN110总长共计955米,现已支付180000元,按合同计算下欠460700元,下欠部分由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共同承担”。胡应洪称其受胁迫出具“计量清单”,但未提供证据,也未曾报警。事后,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未按“计量清单”支付成宏滔工程款。2020年1月6日,成宏滔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系合伙法律关系,应作为共同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责任。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秀山福松林公司和张伟在案涉工程中系挂靠关系,系工程分包方,亦是本案适格被告。石阡县人民政府和石阡县水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石阡县大沙坝乡管道分包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双方均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所签订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后各方对成宏滔完成的工程量无异议,工程投入使用以来业主方也未提质量异议,可视为成宏滔所完成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胡应洪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成宏滔工程款。胡应洪辩称其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计量清单”,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成宏滔所完成DN200管网长为5091米、DN110管网长为955米,按合同约定DN200管网按110元、DN110管网80元一米施工,其工程款总数为636410元(5091米×110元/米+955米×80元/米),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已经支付成宏滔工程款180000元,尚欠成宏滔工程款金额为456410元,应由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石阡县水投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尚有30%工程款未支付,石阡县水投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其可在事后与中国电建贵阳公司结算工程款时抵扣。秀山福松林公司和张伟在案涉工程中系挂靠关系,且系案涉工程的违法分包方,在工程款欠付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其事后与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结算工程款时可抵扣。中国电建贵阳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共同支付成宏滔工程款456410元;二、由秀山福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共同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由石阡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0%范围内对第一项承担支付责任;四、驳回成宏滔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款项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105元,由胡应洪、唐松、谢良林、石杰共同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64元,由谢良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张金勇 审判员芦化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艳 书记员杨佳钰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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