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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宏均
联系方式:0513-86103929
注册时间:1958-12-08
公司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潢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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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杜义信、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1)苏03民终4065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义信、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华公司)、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华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工程款数额855423.68元变更为795423.68元;2.一审诉讼费重新分摊数额、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杜义信预支60000元质量保修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协议书》、《结算清单》的基础上,杜义信请求预支部分保修金(6万元),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内容。再说,借条中也没有利息约定,不符合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原则。2.工程质量保修金有实际支出(21.5万元)。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了实际保修支出,因此应当据实扣除。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实际支出21.5万元,国信华安公司向我公司指出国信龙湖二标段28、29、33号楼发生了维修费21.5万元,但是国信华安公司未向我公司提供该维修费的扣款明细及维修明细,因此,我们希望国信华安公司能够在二审中提交21.5万元的证据。基于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存在一点偏差,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杜义信答辩认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有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谁出资谁拥有管理权,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在云龙法院起诉杜义信已经被驳回,他起诉保修费,提供不了任何的证据,合同保修书第三项,应当在保修期内以书面通知和有关函件通知,杜义信没有接到任何书面通知及有关函件。并且维修费的总价85万元不认可,应当按照工程造价乘以5%来确定。这60000元是在社会保险费中应该给我的钱,是社会保险费中提前付的一部分。结算清单是他自己编造的。2013年8月份吴松才接手本案涉工程,结算明细与吴松无关。 南通新华公司答辩认为:同意分公司的上诉及庭审意见。 国信华安公司书面答辩认为: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国信华安公司与南通新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新华公司施工国信华安公司开发的徐州市新城区2号地C地块二期二标段总包工程,工程金额暂定价11787.29万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由南通新华公司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6年,如无渗漏等质量问题,经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签字同意后,在2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余额返还乙方(不计利息)。”案涉工程于2013年通过竣工验收,除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但是依据国信华安公司与南通新华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双方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退还条件。现质保金的具体数额仍需要通过南通新华公司与国信华安公司结算确认。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国信华安公司不需要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杜义信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格主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国信华安公司未将保修金退还给南通新华公司,故应当在返还质保金的范围内向杜义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从维护施工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条件的突破合同相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准确理解、限缩适用上述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明确“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在2011年1月18日杜义信与南通新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杜义信是国信华安公司不知情的违法分包人,且在国信华安公司与南通新华公司就大部分工程款已经结清的情况下,杜义信并不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亦不存在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国信华安公司承担责任错误。3.国信华安公司不欠付南通新华公司工程款,即使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国信华安公司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19)苏03民终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国信华安公司已向南通新华公司付清工程款。本案所涉质保金未达到退还条件,目前国信华安公司与南通新华公司仍就质保金的问题进行商谈,双方对于质保金扣除的数额仍有分歧,未达成最终的结算。故不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国信华安公司不欠南通新华公司工程款。 杜义信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南通新华及徐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9185016.95元及利息(利息以8236418.715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利率标准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逾期罚息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国信华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保修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新华公司及徐州分公司支付质保金948598.225元及利息(利息以948598.225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通新华公司(承包人)与国信华安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新城区2号地C地块二期二标段总包工程,一、工程金额:11787.29万元。三、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四、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五、施工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为480日历天(含节假日、包括土石方工程)。六、进场准备:承包方需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0日历天内完成进场施工准备工作。七、开工时间:以挖土开始之日起算。八、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九、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其中质量保证金30%、工期保证金30%、施工技术资料保证金10%、安全文明化10%、人员机械到位10%,与后续工程配合协调保证金10%。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日内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承包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结清,发包人不计息返还余额部分。十、组成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十四、乙方承诺的几项内容:本工程与建设局及地方有关的相关手续由承包方负责,甲方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综合配套费、渣土弃置费、墙改非、散装水泥押金除外)由承包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噪声污染等。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工程师,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2、项目经理姓名:陈建忠、丁善兵,职务:建造师。3、发包人工作。4、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四、质量与验收。五、安全文明施工。六、工程质量。七、合同价款与支付。八、材料设备供应。九、工程变更。十、竣工验收与结算。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十二、其他。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及防渗漏(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门窗等)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管线、供热、供冷、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等约定的其他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保修的,相应保修期从复修之日起计算,时间顺延。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装修工程为3年。3、屋面防水(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门窗等)及地下室防水工程为6年。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3年。5、电器安装、给排水安装7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6、供热及供冷为3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工程结算时,依据合同内容,甲方从乙方工程结算造价中扣除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如质量保修金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差额补齐。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满6年,如无渗漏等质量问题,经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签字同意后,在2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额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2011年1月18日,杜义信作为乙方与南通新华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国信龙湖世家二期二标段(28#、29#、33#)工程地点为新城区,结构层次为框架9、11层,合同造价暂定2100万元。二、项目管理目标:480日历天(以实际开工提起为准),质量等级:合格,并要求30%的栋号达到市优质结构标准。三、承包范围:乙方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变更资料等为依据,以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内容为责任承包范围。四、承包方式1、乙方实行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工程投标承诺、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2、乙方向甲方缴纳190万元作为责任承包协议履约保证金用于向业主缴纳质量、工期、履约等保证金。当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甲方向业主缴纳保证金的数额时,不足部分由乙方全额补足。3、乙方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各种规费和基金。4、乙方以工程结算审计价(含甲供材)为计算基数上缴甲方综合服务费,上缴标准为:2%。上缴的综合服务费甲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收取,工程结算时按结算审计价调整。五、甲方工作1、乙方隶属甲方徐州分公司管理,分公司委派丁善兵、陈建忠、张乃昌、沈张建、江进、吴松等同志对项目部的技术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文明施工、材料使用、财务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支付,支付时间以合同工期为准,标准为:所承包工程量结算总价的0.5%。2.工程资料由乙方委派专业人员编制,编制完成后交甲方统一向业主及监理申报。3.甲方派员参加分部分项工程、主体工程和竣工的验收,参加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检查和工程评优等活动。六、乙方工作,无条件服从甲方和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所有条款。(一)质量管理1负责按甲方要求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网络畅通有序,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四)财务管理1、负责办理与业主的工程结算和催收工程款工作,所有资金必须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由分公司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分公司可以直接支付项目施工中发生的有关款项,乙方无条件服从。2、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分公司审批,资金在分公司财务监督下按计划使用。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支付主要材料和设备款时,需提供购货合同和验收入库手续,由经办人签字、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3、严格执行江苏省苏建(2004)250号关于“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兑现,不得拖欠职工工资。4、承担因业主不能及时支付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和追索债权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承担外欠材料款偿还的经济责任。七、其他事项1、乙方负责工程质量评优和创建文明工地的各项工作。2、甲方预收乙方工程结算价1%的回访保修保证金,工程竣工后若乙方不能及时进行回访保修,甲方将另行安排人员回访保修,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回访保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3、严格财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部财务账目,按规定上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结算总价的0.6%),并承担相关税费责任。八、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致使投标承诺、施工合同和本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协议书不能全面履行,乙方除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外,甲方对乙方处以工程造价2%的罚款。2、若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视其情况给予经济处罚。3、如乙方工程技术资料不全或缺失,甲方通过检查,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因工程技术自老不全或缺失原因而影响工程按时验收的,每延误一天处罚5000元。杜义信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字,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 上述协议签订后,杜义信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杜义信陈述其施工范围为28#、29#、33#楼的土建及33#楼的地下室,28#、29#楼的地下室是由案外人时世永施工。 涉案工程的28#、29#、33#楼工程于2013年9月26日竣工,南通新华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提交三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进行佐证。 国信华安公司向法院提交由江苏天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城区2号地C地块二期二标段工程造价咨询该报告书》(XYZH/(2013)NJX1039-7),咨询项目委托方为江苏国信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咨询业务类别为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158019288.65元、其中主体工程送审为105027386.14元,地库工程52991902.51元。工程结算审定单显示合同总价为161881525.27元,送审价为158019288.65元,审定价为141142828.39元,核减额为16876460.26元,核增减率10.68%。其中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明细表中显示,1.1428#楼-地上部分核定金额为5011458.92元,核减金额618515.68元。1.1529#楼-地上部分核定金额为3849711.13元,核减金额为506798.75元。1.1633#楼-地上部分核定金额为5022796.79元,地下部分889107.56元,核减金额为490635.89元。1.2328#楼地下核定金额为985037.5元,1.2429#楼地下核定金额为763789.92元。主体工程安装部分2.828#核定金额为691598.72元,2.929#核定金额为570136.75元,2.1033#核定金额为782502.81元。 南通新华公司提交《国信龙湖世家二期二标结算清单》一份,载明“杜义信施工队,1、结算总价17108473.6元;2、营业税4.36%,745929.45元;3、个税调整1.34%,229253.55元;4、综合服务费342169.47元;5、管理人员工资0.5%,85542.37元;6、已付工程款15012497.44元,已扣除服务费10万元;7、费用二次分摊+638.54元;8、保修金5%,855423.68元;9、应得工程款,-161703.82元。”制表处有项目经理陈建忠签字,审核处有吴松签字,施工队确认处有杜义信签字,落款时间为2019年元月22日。该结算清单下方载明“双方在结算中核实借款在付款中有疑问的,同意核实并认可,2012.11.29118万中112万整,2013.元.14借条95万(入账2013.1.31、2013.7.28105万,入账2013.9.302)2011.8.19转账10万,在核实分摊中约84没有证据或发票,个税以当时正式发票为准,在已付工程款中8万、72.8、76.9待核实,马文军10万和工程15万在核实协商,以上双方同意核实并认可,并双方该执行合同(协议书)上均有关条款。”杜义信陈述结算单下方的字迹为其本人书写,但对有异议的账目并未进行核实。 南通新华公司提交《调整说明》一份,载明“关于国信龙湖世家杜义信施工段因地下室由其他人施工,工程量有所减少,应按实际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1.原分摊社保基金为:605961.00元;2.总缴社保基金为3300441.2元;3.杜义信施工段结算价为17108473.6元;4.整个标段结算总价为141142828.39元;5.社保基金上缴基数为2.8%;6.杜义信施工段按实际应分摊社保基金为:3300441.2*7108473.6/141142828.39=400059.37元;7.原分摊与应分摊之差:605961.00-400059.37=205901.63元。”原告在该调整说明上标明“同意调整,杜义信,2019.元.22日,陈建忠在该份调整说明上签字并写明时间为2019年元月22日。 杜义信向法院提交项目经理陈建忠手写的结算单据一张,28#地上土建5011458.92安装691598.72,29#地上土建3849711.13,安装570136.75,33#地上土建5022796.79,安装782502.81,33#地下889107.56。签证587141.56(按比例各家分)12.12%=71161.56,未做项目扣款-14021.47(按比例各家分)12.12%=-1699.4,甲供材超扣款-114822.92(按比例各家分)12.12%=-13916.54,黄沙调整增加257566.92(按比例各家分)12.12%=31217.11,人工费补偿1930000(按比例各家分)12.12%=233916,以上1713799.14,陈建忠本人核算-28#、29#地下安装29517.8.1.以上17108473.60。杜义信提交该份证据系为说明杜义信施工部分除土建项目外,还有水电安装项目,28#、29#、33#合计2044238.28元,该部分与国信华安公司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核定的数额一致。南通新华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认为该张单据最后的17108473.60元与双方结算清单上的结算总价完全一致,该单据是双方达成结算协议的中间步骤,由此可以证明结算清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据代理人所知,安装部分不是杜义信施工的,无论如何计算,最终形成的工程结算总价为17108473.6元。 南通新华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为证明结算清单下方所载异议项目,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1张、汇款凭据2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其中6万还陈总),借款事由:工程款。”杜义信在该借据上签名,批准人为凌建。汇款凭证显示分别为2011年11月22日汇给杜义信112万,同日汇给陈建忠6万。杜义信认为对112万元无异议,对6万元存异议;2、借条1张及银行流水明细一张,显示杜义信在2013年1月14日借工程款95万,其对该笔款项无异议;3、借据1张,显示2013年7月28日杜义信向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出具借据借款105万元,杜义信认为其签字无误,但未收到该款项,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105万元是当时会计做的账目,会计已经去世;4、2011年8月19日10万元,南通新华公司陈述是已收取的管理费,与结算清单中手写4综合服务费一栏已收取10万元对应;5、明细分类账一份,2013年5月31日显示贷方为80000元,南通新华公司陈述为其返还给杜义信的款项;6、明细分类账一份、借据2张及两张转账明细,借据显示杜义信于2013年7月19日借支工程款328000元,同日向杜义信汇款31万元2013年7月29日向杜义信汇款45万元,以上汇款共计76万元,另外1.8万元系现金给付。杜义信对上述45万元、31万元均无异议;7、2013年12月17日给付工程款50万元,杜义信无异议。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提交二期二标百叶窗、栏杆、外墙面砖费用清单,其陈述该单据系因百叶窗、栏杆、外墙面砖工程非因杜义信所作,所以要扣除工程款,其中扣除百叶窗中扣除杜义信152490元的费用,该清单上仅有陈建忠签字,其提交收据一张,证明百叶窗栏杆款系转给案外人邱东华,由其施工。另提交二期二标电费分摊表一张,显示杜义信分摊电费为98321.86元,提交国信二期二标竣工验收及中秋等相关费用分摊明细一份,显示杜义信分摊的签署为18757元,该表也仅有陈建忠签字;8、借据1张,显示杜义信于2016年1月18日从该分公司处借款157100元,借款事由为国信腿折。 杜义信于第一次庭审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徐州国信龙湖世家二期28#、29#、33#结算书各一份,拟证明涉案工程由其承包建造的工程总造价为16870641.34元。南通新华及徐州分公司经质证认为该证据是杜义信为向国信华安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时提交的,由我公司盖章,该内容为了杜义信的利益而做出,最终结果应以审计单位确定的造价进行结算。国信华安公司经质证认为,其与南通新华公司已经在2015年完成全部的工程结算审计,该结算单是否为结算审计时需要提交的文件需要核实,但即使是已经提交给我公司,双方也已经计算审计将工程款和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依据结算审计金额支付价款。杜义信在质证程序中向法院提交土建工程结算书一份,(28#、29#、33#楼),拟证明其实际施工三栋楼的造价为19017450.15元。南通新华公司及徐州分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封面有其公司盖章,其他地方均无公司盖章,也无骑缝章,不符合其公司制作结算书的常规做法,故仅对结算书的封面认可,内容不予认可。国信华安公司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我公司无关联性,工程已经结算审计完毕,具体合同结算由我公司与南通新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基础进行结算,杜义信与南通新华公司之间的结算情况与我公司无关。杜义信另提交徐州国信二期二标段28#、29#、33#土建工程有关资料一份,拟证明施工过程中签证变更情况,该资料上加盖有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公章,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中相关工程量已经计入杜义信的工程造价,均在总造价17108473.6元(含调整费用205901.63元)中,杜义信的证据无实质作用。 对于已付工程款的数额,杜义信陈述南通新华公司已经支付11186947.56元,南通新华公司及徐州分公司陈述已经向杜义信支付了171008473.6元的95%即15012497.44元(结算清单显示扣除营业税、个税调整、综合服务费、管理人员工资、二次分摊),另外超付6万元的保修金。 2019年1月23日,杜义信向南通新华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国信二期二标工程款44197.81元,与陈建忠班组拉算社会费多出的那部分总额20.590163,江苏农村商业银行(民丰农村商业银行)宿迁市宿城区富塘路,杜义信。” 同日,杜义信向南通新华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陆万元整,杜义信2019.1.23.6230667331006578926。”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陈述该借条为提前付的质保金。 对于质保金的问题,南通新华公司及徐州分公司陈述,应按照总造价的5%来支付,杜义信应无条件服从杜义信及南通新华公司及徐州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国信华安公司陈述应按合同约定该部分预留质保金为审计价款5%,依据其公司与南通新华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六条约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满6年无渗漏等质量问题,经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签字同意后20日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条件返还给南通新华公司且不计利息,尚未返还的原因是南通新华公司及徐州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均未签字同意,退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原告杜义信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杜义信施工的为国信龙湖世家28#、29#、33#楼的土建(28#、29#、33#楼地上及33#地下)及安装工程,涉案工程总体已于2013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故南通新华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据南通新华公司提交的结算清单显示杜义信与南通新华公司之间结算的价款为17108473.6元,杜义信提交的由项目经理陈建忠出具的手写清单可以进行印证,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关于工程结算的价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能够作为双方结算价款认定的依据。杜义信庭审前后所举两次提交其自行制作的结算书,前后工程款价格相差较大,并未有南通新华公司及徐州分公司予以认可的依据,不足以推翻结算清单的真实性。依据双方签订的调整说明可以看出双方之间调整工程款为增加205901.63元,杜义信在2019年1月23日在给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出具的收条上亦认可该部分款项,故对调整说明亦予以确认。依据双方签订的结算清单、调整说明及2019年1月23日出具的收条,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杜义信已收取最终调整过工程款的款项,业已经对结算清单予以确认,双方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已经结清。 涉案28#、29#、33#号楼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南通新华公司与国信华安公司之间关于质保期的约定为6年,故南通新华公司应向杜义信按结算清单约定的数额返还质保金,为855423.6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国信华安公司目前未将保修金退还给南通新华公司,故其应当在返还质保金的范围内向杜义信承担责任。对于南通新华公司主张于2019年1月23日预支给杜义信的6万元系提前支付的保修金,法院认为借条出示时间是在双方结算之后,且当时保修期并未届满,南通新华公司提交该借据不足以说明是提前支付的保修金,对于双方之间有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纠纷本案不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对于质保金的迟延给付利息,应以85542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国信华安公司认可并未将该笔保修金支付给南通新华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国信华安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杜义信承担责任。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作为南通新华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南通新华公司承担。 综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南通新华公司、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向杜义信支付工程款855423.68元及利息(以85542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国信华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南通新华公司、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杜义信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5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598元,由杜义信负担80000元,由南通新华公司、南通新华徐州分公司负担18598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供,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李琳 审判员王素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蔚 书记员杭恒宇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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