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2562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原告范傅涵、傅婷婷诉被告范燕荣及第三人上海良伟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256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判决结果
(2019)沪0115民初25627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七行“履行完毕前述第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起十日内”补正
为“履行完毕前述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起十日内”
合议庭
审判长张春华
人民陪审员俞爱华
人民陪审员郭卫玲
书记员曹丽珍
判决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