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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411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
联系方式:15018332599
注册时间:2010-06-13
公司地址:珠海市万山镇政府附楼508室
简介:
批发二类三类注射穿剌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类除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高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批发三类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介入器材;批发二类基础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 ,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计生用品、卫生材料(不设店铺);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技术开发;医疗技术开发;医疗导诊服务、组织医疗学术交流活动与推广策划;医院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销售汽车(不含品牌小汽车);汽车租赁;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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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县人民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豫09民辖终50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县人民医院、原审被告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28民初2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案涉设备所有权并非《濮阳县人民医院眼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项下合同标的,因此关于该设备所有权纠纷不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管辖约定选择受诉法院。因此一审法院对该项诉求并不具有管辖权,不能因为被上诉人的其中一项诉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就在其他诉求中突破管辖权的规定。被上诉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设备,原本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但由于上诉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相对方,该合同对上诉人无约束力,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濮阳县人民医院眼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第十五条第4款约定,如就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本协议涉及事宜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濮阳县人民医院就该协议提起诉讼,其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冯利强 审判员赵洪波 审判员邓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范小玉 书记员宋芮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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