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3298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4.50元(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季玲玲
法官助理张叶航
书记员张希垚
判决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