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
联系方式:0398-2982002
注册时间:1984-04-01
公司地址: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租赁;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用金属制附件及架座租赁。
展开
杨电民、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203民初1523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电民与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赵振武、中共三门峡(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电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飞、被告天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涛、被告赵振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委党校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电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振武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1194元及利息5317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与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将“三门峡市委党校新招待所建设工程”发包给天方公司。天方公司在承接上述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赵振武。 2016年10月5日,被告赵振武与原告杨电民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地为三门峡市冯佐村三门峡市委党校,分包范围为墙砖、地砖施工,合同价格为墙砖24.5元/㎡,地砖20.5元/㎡,结算方式为:干两层房间地板付5000元,余下工程完结再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完成工程量为:地板砖3606㎡,卫生间墙砖1323㎡,踢脚线砖3888m(价格为3.14元/m),另外被告拖欠该工程“上料款”3400元。2017年6月,原告将上述工程完工。被告赵振武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900元,对于剩余的工程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赵振武、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索要,被告之间相互推诿,一直未支付。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天方公司当庭答辩称:1、天方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天方公司主张工程款。原告在诉讼中称,三门峡市委党校与天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方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赵振武。2016年10月5日,赵振武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从原告该陈述可以看出,原告并未与天方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天方公司主张工程款。2、天方公司已经将赵振武工程款支付完毕,不存在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问题。赵振武从天方公司承包的工程总价款501839.8元,双方已经结算,赵振武也在工程任务单上签字确认,天方公司已经将上述全部工程款向赵振武支付完毕,不存在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天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振武当庭答辩称,1、原告诉请的款项是2016年的事,距离现在已四年之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2017年元月份之前其已经把原告的账全部结清,原告出具有收条,其也有给原告的付款凭证,汇款单。3、原告诉称多次找赵振武和天方公司,不属实,其就见过原告两次。一次大概是2020年冬天的时候,其当时在外地,杨电民把欠款的事告到了劳动局,劳动局委托天方公司协调解决这个问题。原告当时拿了个假合同,那个合同不是其签的字,杨电民当着其和天方公司一个主任的面把合同撕了。另外一次就是在湖滨区法院开庭的时候见过原告杨电民。 被告市委党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影印件一份,《证明》九份,手绘图六张,《三门峡市委党校招待所工程量》及计算单二张四页,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2民初24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被告赵振武依法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一份,《通知》一份,《收条》九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一张。被告天方公司依法提交了工程任务单二张,工程款支付凭证九张。被告市委党校未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审核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与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三门峡市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楼栋的墙砖、地砖、地脚线、外墙砖分包给被告赵振武,但双方未签订合同。 2016年10月15日,作为甲方(承包人)的被告赵振武与作为乙方(劳务分包人)的原告杨电民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部分楼栋的墙砖、地砖的劳务施工分包给杨电民。合同约定:分包范围:墙砖、地砖施工。合同价款:1、工程合同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单价计算方法按墙砖24.5元/㎡,地砖20.5元/㎡;2、结算方式:干两层房间地板付5千元(保证工地上18人干活)。甲方的义务:1、按总包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应供材料;2、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逾期向分包人支付应付价款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杨电民遂组织崔孟良等工人进行施工。期间,被告赵振武于2016年10月22日支付原告5000元;2016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5000元;11月4日(未显示具体年份)支付原告5000元;2016年11月13日支付原告5000元;2016年11月16日支付原告1500元;2016年11月26日支付原告2000元;2016年11月28日支付原告2300元;2016年12月5日支付原告1200元;2016年12月9日支付原告20000元;2017年1月16日支付原告33000元,以上共计80000元。2017年6月2日,被告天方公司支付给原告杨电民1100元,杨电民向天方公司出具了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5号楼内墙砖工资壹仟壹佰元整。杨电民代赵振武.6.2号。” 另查明,原告杨电民因追讨涉案劳务款项未果,曾向劳动部门和信访部门进行反映。劳动部门通知天方公司协调处理该事项。2020年,原告杨电民与被告赵振武在天方公司见面协商,未果。2021年1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电民诉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武、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该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劳务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但因无法提供检材撤回了鉴定申请;原告又申请现场勘验,湖滨区法院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验,但双方当事人仍无法区分原告劳务施工的具体范围及工程量。2021年4月1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豫1202民初248号民事裁定,以案涉工程位于三门峡市灵宝市,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原告杨电民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电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杨电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常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改娟
判决日期
2021-09-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