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8203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连凯
联系方式:023-63681538
注册时间:1997-06-03
公司地址:http://www.cq.sgcc.com.cn/html/main
简介:
0
展开
谭书玉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231民初2583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书玉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先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书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皓,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灿、刘钰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谭书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2682.22元、交通费3087元、误工费5年×15133元/年=756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100天=6000元、护理费120元/天×100天=12000元,共计128672.22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份一天中午,原告在自家附近的长万二线101号电线杆周围割牛草,101号电线杆上瓷瓶突然爆炸砸伤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头部两处受伤流血不止。原告受伤后回家简单止血后到村卫生室找谭克海治疗,并将情况反映给村社队长。2015年4、5月份,原告在垫江县XX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在病情有所好转后,原告找到垫江县XX镇电管所多次反映情况,XX镇电管所告诉原告,此事不由他们解决,电力维修由重庆电力公司负责,让原告先行治疗后面解决。2016年9月份,长万线二线101号电杆瓷瓶才修好。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一直未得到处理。故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原告诉请其受伤时间为2015年3月,而其在2021年4月提起诉讼,已经远远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原告所受伤害是否由被告负责运营维护的线路瓷瓶坠落所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在2017年向被告信访机构反映的情况看,其受伤时间为2015年农历8月份,而其所诉称的涉案线路瓷瓶坠落时间至少早于2015年的3月,故我方认为其受伤时间与瓷瓶坠落时间不一致,且相距甚远,无法说明其受伤是由涉案线路瓷瓶坠落导致;3、原告诉称医药费等费用于其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原告诉状称其在受伤后头部两处流血不止,在简单止血后找卫生室谭克海治疗,而根据被告前往其村社向谭克海了解情况,当时并没有外伤,只是说头疼,同时结合原告在信访阶段提供的相关医疗票据以及垫江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显示,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我们认为其受伤事实与乡村医院所述及检查结果不符,无法证明其现有病疾与其所受伤有因果关系,综上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是否受到伤害,以及受到伤害的后果与被告存在关联性,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辩称,原告在2016年向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信访机构反映情况时,原告称是2015年农历8月受伤。其他答辩意见和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所有的、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管理的5000KV长万二线101号杆塔坐落在原告谭书玉家附近。2015年3月,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在巡查时发现长万二线101号杆塔上右线A相第二片绝缘子不知何时自爆,于2016年9月修复。2016年12月29日,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收到原告的信访材料,原告在信访材料中称,原告是垫江县XX镇XX村居民,被高压线路故障掉下的铁块砸伤而住院治疗,现医药费不能报销,要求相关单位给医药费。2017年12月29日,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收到市信访办转交的原告的信访材料,原告在信访材料中称:原告系长万线垫江境内的居民,2015年9因因高压瓷瓶破裂砸在原告头上,后住院治疗,现已治疗完毕,要求相关单位给予报销医药费。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在调查后,向市信访办回复中称:原告反映自己在2015年8月(农历)被铁塔绝缘子小碎片打中,导致自己头部经常头痛,刚开始在小诊所治疗,因久治不愈,后在2016年到西南医院再次进行治疗,并于2016年9-10月在垫江县人民医院XX分院进行治疗。原告自己出示的2份X片显示,一张X片是2015年2月10日,一张X片是2016年10月17日,经核实,谭书玉CT反映为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且其服用的药物为精神类、心脑血管类药品,与常见的外伤用药无关。结论为:根据现场调查、查勘情况,检修公司认为该信访人所诉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反映情况不属实。故二被告均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2016年9月24日,原告在垫江县XX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原告在入院时称:入院前自诉被三峡高压电磁瓶爆炸后扎伤,2周前头晕、头痛加重。经该诊断为:脑萎缩、冠心病。原告住院35天,于2016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为:脑动脉供血不足。2018年6月9日,原告在垫江县XX镇卫生院住院治疗21天,经诊断为:脑萎缩、冠心病。2019年10月25日,原告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诊断为:脑动脉供血不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书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谭书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胡先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渝 书记员黄杨希
判决日期
2021-09-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