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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63537033
注册时间:2015-04-15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458号2505室
简介:
国际、国内邮件寄递业务,国内、国际快递,国际船舶运输、食品流通(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国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包装、装配、信息处理,打包托运,邮购、电子销售(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邮票、集邮票品、邮政包装用品、鲜花、贺卡、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文体用品、通信器材、礼品、工艺品、汽车配件、服装鞋帽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实业投资,信息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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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4民终872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上海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青岛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英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立公司”)、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表公司”)、瑞韵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韵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8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英立公司、瑞表公司、邮政上海分公司之间交寄事实及三者之间合同关系认定事实不清,从快递面单来看,瑞韵达公司作出直接向邮政寄递的意思表示,英立公司对快递面单信息进行核对仅是对上述意思表示的确认,不能据此认定系英立公司本身的寄递行为;一审法院虽认可邮政上海分公司关于快递面单具有信息载体作用的抗辩意见,但未认定快递面单作为信息载体对应具体的法律意义,快递面单系服务格式合同;一审法院将快递面单与英立公司、邮政上海分公司之间的《特快专递大宗用户邮资总付书》(以下简称《邮资总付书》)从法律关系角度人为割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作为服务格式合同的快递面单也应视为《邮资总付书》的组成部分或落地合同而认可其法律效力,快递面单上的寄件方是合同中独立的一方,应享有独立的合同权利;瑞表公司与英立公司之间的《邮资总付书》已于2013年底到期,之后双方未续签,且英立公司此时已无快递经营许可证,瑞表公司与英立公司之间不能成立运输服务合同关系。 英立公司书面述称,表面看来,瑞表公司与邮政上海分公司并未直接建立法律关系,而是英立公司与邮政上海分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从英立公司与瑞表公司之间《邮资总付书》第2条以及第12条第2款的内容来看,瑞表公司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是邮政上海分公司系明知,从货物失窃后报案情况及相关情况说明来看,邮政上海分公司也承认其系实际承运人;其次,从英立公司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英立公司仅是对瑞表公司已完成包装货物进行简单加固和再包装,货物由瑞表公司直接交由邮政运输,英立公司仅是收取相关运费差价;第三,邮政上海分公司于一审中同意直接向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直接支付相应赔偿款。综上,本案中,英立公司仅为货物运输代理人,且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代理法律关系,亦非实际承运人,不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邮政上海分公司、邮政青岛分公司支付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代位求偿款人民币726876.93元(以下币种均同),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1月2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2.邮政公司就邮政上海分公司、邮政青岛分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邮政上海分公司、邮政青岛分公司支付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代位求偿款726876.93元,并支付自赔付之日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LPR一年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财保苏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关于“2018年7月29日,第三人瑞韵达公司在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XXX号二层E、F单元打包五个快递包裹”的事实查明有误,应纠正为“2016年7月29日,第三人瑞韵达公司在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XXX号二层E、F单元打包五个快递包裹”。 本院另查明,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英立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11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等。至2014年12月8日止,其经营范围还包括快递(信件及含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88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余甬帆 法官助理刘凌钒 书记员刘凌钒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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