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江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青0105民初919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江明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富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工资4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城北区陶家寨新村C标1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2014年8月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宋积成让原告从事城北区陶家寨新村C标12号抹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口头约定劳务报酬工资按工作量结算单计算。原告于2016年4月下旬完成涉案工竹,原告与被告经结算原告的劳务报酬工资为42000元,被告公司员工出具结账清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9年11月共同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劳务工资由陶家寨村委会支付,原告向村委会索要无果。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富江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雪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薛长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晶晶
书记员郭启梅
判决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