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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591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想华
联系方式:0728-6596136
注册时间:1994-05-12
公司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路基路面养护作业;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房屋拆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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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姜、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623民初18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漳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姜与被告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林姜于2021年3月9日撤回对被告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已另行制作裁定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分包费457123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8日原告林姜与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漳州至诏安段(漳浦标段)工程四标段(XXXX桩段)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该标段的劳务作业交由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内容包括作业带扫线、作业带凭证、管沟土石方开挖、细土回填、原土回填等,工程量暂定为12.09公里,合同价款暂定为7254000元。施工方案确定后,原告随即组织人员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垫付所有的施工物料成本和工人劳务成本,目前原告所施工的标段已经完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来合同总工期天数150天,截止到目前工期已经达到了2600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核量结算,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拖延。直至2020年1月15日才给初步做了一个核算,原告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为被告的不作为买单,一个项目拖延了这么长时间,作为大型国企,当然拖得起,却把承包商拖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除去已经拨付的工程款,未结工程款为4571238元。原告已经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至今仍一再拖欠原告工程款,第二被告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方,第三被告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业主单位),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被告应对拖欠原告劳务费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从程序看,林姜的原告主体地位不适格或尚未得到证实。林姜诉称的《劳务分包合同》是由周剑与大连大众公司签订的,林姜称周剑受其委托签订合同,因周剑未到庭证实,故无法认定林姜为合同主体而享有合同权利,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假如周剑受林姜委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则:一、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林姜既无建筑企业资质,亦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依据《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二、林姜主张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三、仅就金额而言,至目前为止,大连大众公司并不拖欠工程款。综上,林姜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跟原告林姜没有合同关系,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合同相对方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且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项,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支付,本案纠纷与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林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69.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巫旭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志勇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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