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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86518156
注册时间:2001-06-19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01室
简介:
按高新区国资委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新区管委会项目的投资、融资业务;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土地整理;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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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森荣、刘玉珍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91民初2023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森荣、刘玉珍与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高控股)、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遥墙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家庄村委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姚家庄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森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星,被告济高控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王宇轩,被告遥墙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家庄村委会,被告姚家庄第三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姚森荣、刘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济高控股、遥墙街道办事处、姚家庄村委会、姚家庄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姚森荣、刘玉珍青苗补偿费20000元,2018年、2019年、2020年土地补偿费5250元,共计25250元;2.请求济高控股、遥墙街道办事处、姚家庄村委会、姚家庄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刘玉珍由本案引起的精神伤害使其更加严重的精神伤害费1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姚森荣、刘玉珍系济南高新区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村民,2018年由于政府修建航天大道征收二人土地,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征公告【2018】179号文件确定,征收片区青苗补偿费为每亩4万元。姚森荣、刘玉珍两地块共3.6亩,征收3.5亩,现原告仅剩下0.1亩,但实际只拿到各被告支付的3亩土地青苗补偿费12万元,还剩下0.5亩青苗补偿费2万元没有支付。另外根据姚家三片占地及临时占地分配方案,还欠5250元的土地补偿费未得到支付,以上共计25250元。姚森荣、刘玉珍对当时土地测量结果为3亩,并非3.5亩存在异议,因为当时测量时二人及村委领导均不在场,二人也未在测量结果表上签字。早在土地征收之前,根据村委召开的征地补偿会议明确,土地补偿标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进行确权,并发放补偿款,该会议已形成了会议纪要,在场的村民均可作证。由于姚森荣、刘玉珍多次向各被告索要青苗补偿款及土地补偿费未果,引起刘玉珍精神伤害的病情加重,为维护二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济高控股辩称,其非本案适格被告,姚森荣、刘玉珍起诉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各项补偿费用,济高控股系有限责任公司,非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除济高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济南高新临空经济区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曾作为涉案航天大道的代建单位外,济高控股与涉案工程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对姚森荣、刘玉珍不负有任何义务,刘玉珍主张的精神伤害费与本案无关。 遥墙街道办事处辩称,从程序上被列为被告主体不合格,本案为承包地征收分配费用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发包方为被告,办事处是政府机关与原告并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法律关系,所以姚森荣、刘玉珍列遥墙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程序不合格。从实体上讲,遥墙街道办事处是代表管委会、市政府协调相关征收拆迁事宜,政府已经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将相应的征收补偿款拨付给村委会,不再欠付村委会的征地补偿款等款项,所以遥墙街道办事处不应承担责任。刘玉珍主张的精神损失,不属于本案案由的赔偿范围。 姚家庄村委会及姚家庄第三村民小组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济拟征公告〔2017〕240号,公告载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拟征收历城区遥墙街道办事处姚家庄村土地。 2018年5月2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布(2018)70号文件《关于姚家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载明:对拟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每亩4万元予以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济南高新区财政局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拨付到姚家庄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2018年5月18日,济南市国土组员局高新分局(甲方)、姚家庄村委会(乙方)、济南高新区财政局(丙方)、济南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丁方)共同签署《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丙方拨付乙方账户内的征地补偿费中,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乙方应在丙方到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产权人”。 2018年7月9日,姚家庄村委会出具收款证明,载明:“济南高新区航天大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我村土地供给3.7244公顷,涉及征地总费用共计804.4704万元已全部支付我村,特此证明”。 2018年10月17日姚森荣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收到补偿款120000元。姚家庄第三村民小组已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发放完毕。 2018年11月21日,姚家庄第三村民小组制作《关于姚森荣方子地补偿款的处理意见》,意见中载明:“在本次修路征地过程中,发现姚森荣方子地实测面积与应分面积不符,实际应分1.5亩,实测1亩,在地上物补偿款上出现差错,造成姚森荣补偿款未到位。为了尽快解决此事,想从我片征地补偿款中给姚森荣补齐。即0.5亩×4万=2万元。现就此事征求全片村民意见,请大家签字认可。”意见获得片区38名村民签字并按手印。 姚家庄第三村民小组,按照每年每亩地3500元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年发放。姚森荣称因少算了0.5亩地,2018、2019、2020年共计少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5250元。 另查明,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姚家庄村民委员会曾更名为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委员会,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已更名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委员会。刘玉珍持有370122196908××××61号残疾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森荣、刘玉珍青苗补偿费20000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森荣、刘玉珍2018年至2020年土地补偿费5250元; 三、驳回原告姚森荣、刘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担241元,由原告姚森荣、刘玉珍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郭鹏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熙明 书记员袁巍巍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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