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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邓立新
联系方式:0531-87080271
注册时间:1999-09-15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层、30层
简介: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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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执31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李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判决;二、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0160200098-2018年(展)字0001、0002、0003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付,上述利息应扣除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5621.51元)。 因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刘远珍、李海滨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1.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刘远珍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因存在在先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不申请处置;3.通过本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4.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合商云购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广林药业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均已不再生产经营。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2021年5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陈金照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宇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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