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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
联系方式:0531-88386942
注册时间:1986-10-1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简介:
资质证书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试验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承包境内外综合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工程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对外派遣本单位实施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爆破作业许可证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以上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桥梁、轨枕及混凝土制品现场制造;设备的采购与安装;机械设备及器材的制造、修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汽车配件、工程建材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职业技能鉴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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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保合、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003民初1610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保合与被告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保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远光、被告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保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42482.16元、伤残赔偿金761922元、后续治疗费235240元、误工费44541.90元、护理费770735.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800元、鉴定费3640元、交通费1405元,合计2013766.77元;2、判令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黄保合增加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44546.55元。事实和理由: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威海市文登区昆嵛山水电站工程总承包,将其中隧道工程分包给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黄保合系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因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提供安全保护措施,2019年4月4日早4时许,黄保合在工作中从砼土搅拌机装料架上摔下,造成脑出血,当场昏迷。早上7时许,将黄保合送至葛家医院救治,葛家医院无法救治,8时50分,将黄保合转送至文登中心医院救治,黄保合因脑出血时间太长,失去最佳治疗时机,黄保合左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已形成血凝块压迫脑室,导致黄保合植物状态,给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黄保合所述与事实不符,黄保合系因原发性脑溢血自行摔倒后送医进行治疗的;二、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的劳务分包给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且签订合同时以及至今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劳务分包的资质;三、黄保合在本案中应提供证据证明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过错,方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文登电站C2标项目中2#施工支洞及高压管道中平段土建工程分包给乙方,分包劳务内容为:2#施工支洞及高压管道中平段土建工程明洞开挖、洞身开挖、支护、喷锚、混凝土路面、排水沟施工及其他排水设施施工。合同签订后,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9年4月4日早4时许,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搅拌工人黄保合在施工中,不慎从混凝土搅拌机装料架跌落,头部受伤昏迷。黄保合被送至文登区葛家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随即黄保合被转至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疝、左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双肺感染、皮肤擦伤等。黄保合于2019年5月12日出院,住院38天,花销医疗费129876.50元。出院后,黄保合自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花销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14097.02元,以上合计143973.54元。黄保合在电站工地工作期间日工资183.30元。诉前,黄保合女儿黄艳丽自行委托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对黄保合的伤情进行鉴定,花销鉴定费3640元。2019年12月12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黄保合工作中摔伤致左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脑疝遗留四肢肌力0级,构成一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保合误工时间评定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天止;护理时间评定为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3、被鉴定人黄保合出院每日康复治疗费约需人民币32元(仅供参考);颅骨修复费约需人民币2.5万元(仅供参考)。4、被鉴定人黄保合出院存在完全护理依赖,需1人完全护理依赖至终生。庭审中,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是单方委托,只有在法院委托的基础上得出的鉴定结论才为有效。申请对黄保合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用药合理性、颅内出血原因(损伤性出血还是原发性出血)进行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本院依法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7月21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黄保合其损伤构成一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保合外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至鉴定前一日止;误工时间为8个月(含住院期间)。3、被鉴定人黄保合后续治疗费无法准确评估,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4、被鉴定人黄保合需完全护理依赖。5、被鉴定人黄保合其医疗花费为医疗此次脑出血并发症所需,费用合理,予以认可。6、关于被鉴定人黄保合颅内出血原因(损伤性出血还是原发性出血),因本所技术水平有限,无法做出准确评定。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420元
判决结果
一、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保合医疗费143973.54元、残疾赔偿金761922元、误工费44541.90元、护理费770735.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鉴定费364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1729413.15元的80%即1383530.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433530.52元; 以上款项支付至黄保合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文登支行,卡号为6228××××8915的账户内。 三、驳回黄保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9元,由黄保合负担3172元,由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837元。诉中鉴定费4420元,由山东尚奕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璐 书记员马小倩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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