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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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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子轩
联系方式:15270947791
注册时间:1993-06-26
公司地址: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国内贸易代理,建筑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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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立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7民终1310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上诉人赣州市立医院(以下简称“市立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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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六建公司无需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并由市立医院支付工程款利息计213933元,并以1380215.96工程款本金计算,从2019年9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工程款本金690107.98元计算,以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支付至2017年8月14日止算得利息为41406元,从2017年8月15日起按1380215.96工程款本金计算,截止于2019年9月14日止,应付利息为172527元,合计213933元。);2.本案上诉费由市立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无论是否取得市优质建设工程奖不能作为六建公司违约的依据。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赣州市章贡区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报告》,该报告系由市立医院委托审计,市立医院自认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市立医院不能再以是否取得市优质工程奖向六建公司主张权利;二、市立医院于2015年8月15日擅自使用尚未竣工验收的案涉工程,市立医院应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每期质保金即690107.98元,市立医院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利息。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退还不计息,但合同约定的是市立医院如期支付质保金的情形下不计息,而不是市立医院逾期支付的情况下,六建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损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三、本案约定的关于市优工程奖涉及的5%并不指向的是质保金。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该条款的约定显失公平,因为该合同只有施工方的违约有约定,明显不对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立医院辩称,一、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与本案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不吻合,不能得到支持。案涉工程是否获得市优工程奖是作为上诉人是否违约的依据,六建公司和赣州市立医院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第二十条所确定的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到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优工程标准,如未达到按合同总额5%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六建公司和赣州市立医院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六建公司原先获得的市优工程在2020年被市监局予以取消,说明六建公司承建的赣州市立医院的综合大楼未满足合同的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六建公司认为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显失公平,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的规定,违约金按合同总额5%要求予以承担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六建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本身与合同约定并不吻合,合同本身对质保金约定,实际的支付款项过程中因为六建公司的工程不符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形,并且多处存在漏水、裂缝,赣州市立医院将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六建公司修复,六建公司一直未修复,导致赣州市立医院转给其他公司对六建公司的工程予以修复,可见六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请求支付质保金的请求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利息也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不应得到支持。 市立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市立医院在一审的反诉请求即判令六建公司向市立医院支付违约金1725692.96元;2.本案诉讼费由六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日荣获2018年度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但于2020年9月16日撤销了2018年度市优质建设奖称号,即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六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以违约金过高为由酌定违约金为2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市立医院在使用门诊楼时发现门诊综合楼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门诊综合楼大厅屋面漏水,楼道墙面渗水,市立医院多次发函通知六建公司进行整改、维修,但六建公司均置之不理。市立医院无奈之下委托赣州拥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门诊综合楼漏水部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31893.31元,但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为减少诉累,市立医院反诉要求六建公司一并承担,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六建公司辩称,市立医院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案涉工程无论是否取得优质建设工程奖不能作为六建公司是否违约的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的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在一审中,六建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审计报告,该报告明确载明,2015年8月,赣州市立医院已经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结合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时间为2017年4月,故本案赣州市立医院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市立医院支付工程款1380215.96元;2.判决市立医院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计213933元(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以工程款690107.98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计算,应付利息为41406元;从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以工程款1380215.96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计算,应付利息为172527元),并以1380215.96元工程款本金计算,从2019年9月1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由市立医院承担。 市立医院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六建公司向市立医院支付门诊综合楼维修费用31893.31元;2.判令六建公司向市立医院支付违约金计1725692.96元;3.本案反诉费由六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26日,六建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市立医院(发包人,甲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赣州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新建工程;工程内容为框架结构、地上十二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13814.44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合同日期总日历天数38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施工规范市级优良工程标准;合同价款为29227157.65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456758.65元);工程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以下工程分二次支付,完成50%工程量时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完成时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款的80%;以后每完成二层主体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装修、水电安装、消防工程分四次支付,每完成该分部工程25%工程量时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5%;余款待工程结算出具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审计结算价的95%,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问题退回40%,两年无质量问题退回40%,五年无质量问题全部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市级优良工程标准,如未达到按合同价格的5%支付发包的赔偿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2中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具体保修内容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合同签订后,六建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于2015年8月竣工。2017年4月12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1月26日,经赣州市章贡区基建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赣区审基[2018]1号)载明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新建工程审定决算造价为34505399.20元。截至2018年7月4日,市立医院已经支付该工程审计结算造价的95%,即32780129.24元,剩余未支付的5%为质量保修金。2017年9月20日,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六层配电间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市立医院分别于2017年11月13日、2018年4月8日、2018年7月11日向六建公司发出《通知函》,因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六建公司组织人员维修,如果六建公司逾期不解决,市立医院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六建公司承担。2018年6月,六建公司经市立医院的同意,就其承建赣州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向赣州市城乡建设局申报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2019年1月2日,六建公司承建赣州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荣获2018年度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2020年1月9日,市立医院向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了《关于赣州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评定为市优质建设工程的质疑函》,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复函》,明确载明施工单位应立即主动认领、切实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在限期内制定质量问题技术处理方案,严格整改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否则将撤销其已获奖项及证书并全市通报批评等。2020年4月15日,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的复函》,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2020年5月22日,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关于拟撤销赣州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2018年度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项的告知书》。2020年9月16日,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章江花园1#-13#、地下室及门卫工程等项目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项称号的通报》,载明:近期,收到赣州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获评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信件,针对投诉问题,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质量专家进行调查、核实,经赣州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评议,一致认为涉及项目存在较多的工程质量问题、有质量隐患,应当撤销已获奖项及证书……经研究,决定:撤销由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赣州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2018年度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称号并全市通报批评。六建公司因市立医院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退回质量保修金,遂起诉至法院。赣州市立医院认为六建公司承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六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遂提出反诉。另查明:赣州市立医院委托案外人赣州拥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赣州市立医院庭审中自认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六建公司与赣州市立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问题退回40%,两年无质量问题退回40%,五年无质量问题全部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案涉工程于2017年4月12日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已过两年,赣州市立医院庭审中自认未实际向第三方赣州拥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且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市立医院应向六建公司退回80%的质量保修金,市立医院主张的维修费用,待维修费用数额确定及实际支付后,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故对六建公司要求被告赣州市立医院支付剩余工程款即质量保修金1380215.96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市立医院要求六建公司支付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六建公司要求市立医院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市立医院要求六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市级优良工程标准,如未达到按合同价格的5%支付发包的赔偿金。经查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日荣获2018年度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但于2020年9月16日撤销了2018年度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称号,即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六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市立医院支付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说明符合质量工程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违约金为2000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市立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380215.96元;二、由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市立医院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三、驳回六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309元,合计29456元,由六建公司负担3743元,由市立医院负担25713元。 二审期间,六建公司向本院提交赣州市章贡区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报告(赣区审基[2018]1号)、维修照片、通话记录单、技术处理方案及六建公司起诉状与市立医院反诉状等应诉材料,拟证明案涉工程总监4月30日同意技术服务方案,六建公司已进行维修,市立医院已签收。市立医院经质证认为,对六建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及维修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照片所反映的六建公司承建的综合大楼裂缝、漏水客观存在,但无法反映维修是六建公司在修复,市立医院已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六建公司无人接收市立医院多次要求维修的函件,且市立医院另行安排他人维修,对六建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建公司提交赣州市章贡区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报告(赣区审基[2018]1号)已于一审期间已经提交,六建公司起诉状与市立医院反诉状等应诉材料系一审期间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并非二审新证据,不予认定。对六建公司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该方案上签章显示监理单位江西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并认可六建公司按该技术方案进行维修,市立医院总务科于5月6日签收,但六建公司并未提供原件以核对,市立医院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照片及通话记录单不足以充分反映六建公司维修的具体时间及电话沟通内容情况,结合赣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于2020年5月22日[2020]138号《关于拟撤销赣州市立医院门诊综合楼工程2018年度赣州市优质建设工程奖项的告知书》5月15日的现场复核情况,对六建公司提交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461号第一项、第二项; 二、判决赣州市立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利息,本金以690107.98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本金以1380215.96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本金以1380215.96元为基数,利息按202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309元,合计29456元,由六建公司承担2620.1元,由市立医院承担2683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93元,由上诉人六建公司承担2598.6元,由上诉人市立医院承担2459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雷勉励 审判员王阿婷 审判员黄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郭健 代理书记员苏悦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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