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阿尔山支行、范忠胜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内2202执116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阿尔山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范忠胜、陈国文、刘洪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阿尔山支行依照(2020)内22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范忠胜、陈国文、刘洪斌履行以下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范忠胜、陈国文、刘洪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间利息总计231936.90元;案件受理费2312.90元由范忠胜、陈国文、刘洪斌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范忠胜、陈国文、刘洪斌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范忠胜、陈国文、刘洪斌财产后,被执行人范忠胜、陈国文、刘洪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范忠胜、陈国文、刘洪斌尚有234249.8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商建鑫
审判员王海景
审判员马彬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琳
判决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