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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祥
联系方式:0433-5822029
注册时间:2002-02-10
公司地址:明月镇新安街明月路98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体育馆工程服务;路桥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公路工程;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服务;水井钻探施工;节能环保工程施工;生态保护工程施工;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服务;消防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建筑幕墙工程;水利发电机电设备工程服务;污水处理建筑设施服务;热力管网工程;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提供建筑塔吊设备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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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君与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敦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2426民初1468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安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君与被告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被告安图一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聿江、被告于敦江、被告张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洪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立即与李洪君结算,支付拖欠的大清包劳务费2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并同时支付上述应付劳务费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对上述拖欠的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李洪君是案涉工程的劳务承包人,于2018年5月1日与安图一建第十九项目负责人于敦江及张丽新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项目为安图县松江镇第六福利院综合楼,承包范围是土建项目,结算价格按照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计算。现综合楼工程已经如期完工,图纸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据此劳务费总计2250000元(5000平方米×450元)。2.于敦江、张丽新安排李洪君施工合同外的其它零星项目,产生劳务费15170元(6510元+8660元)。3.在综合楼主体二层封闭后,于敦江和张丽新把附属工程泵房(含消防水池)工程446平方米发包给李洪君,当时口头约定结算价格每平方米580元,此部分劳务费为258680元。4.在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之外,李洪君还施工了安装工程“钢结构屋面”,产生劳务费86354元。经初步核算,上述四项施工内容产生劳务费总计2610204元。到目前为止,于敦江和张丽新累计支付李洪君劳务费235.8万元,尚欠劳务费20余万元。案涉工程在2018年10月末施工完毕。这期间,李洪君多次请求于敦江、张丽新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款项,均遭到无理拒绝。虽然李洪君是与于敦江、张丽新签订的《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但安图一建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在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吉2426民初11号案件中,安图一建不仅认可李洪君是该公司的劳务分包人,且认可于敦江和张丽新支付李洪君工程劳务费的行为是该公司的结算行为,故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形成连带责任关系,安图一建对未支付的剩余劳务费应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李洪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安图一建辩称,一、李洪君是实际施工人,李洪君与于敦江、张丽新签订了《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合同第五条规定合同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450元。合同第六条规定工期,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因李洪君尚有未完成工程,所以李洪君一直未找于敦江、张丽新结算工程款。李洪君诉称与事实不符。1.主体工程量为4970.93平方米,包括附属面积468平方米,工程总价款2447518.5元,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及付款办法。2.合同约定5%的质保金,按照工程总价款2447518.5元计算,质保金为122375.925元,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因李洪君承包的工程有未完工程,影响整体工程验收,安图一建另行安排施工,完成后才验收合格。二、关于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李洪君要求安图一建支付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李洪君称土建工程外还安装了“钢结构屋面”,产生劳务费86354元,不属实。所谓的“钢结构屋面”包括在土建工程内,因为有明确施工图纸和招标量清单(表8第11页),实际是安装钢屋架和钢凛条。综合楼是设计院按照土建工程设计,整体是土建工程,不是钢架结构工程,按照整体结构,从基础到房顶是一个整体,包括房屋封顶。虽然房屋封顶盖是钢架,但都属于整体部分,不能因为屋顶是钢屋架就按照钢结构单独结算劳务作业费,钢屋架是房屋的顶部,包括在工程整体中,不是单独施工的工程,劳务费也包括在其中。再者,安图一建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于2020年7月17日才变更增加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服务,变更之前并没有这项,招标工程如果是钢结构,安图一建当时还不具备资质,不能中标,案涉工程能够中标,说明该房屋钢架不是钢结构安装。四、李洪君诉称的附属工程泵房(含消防水池)工程446平方米发包给李洪君,当时口头约定价格每平方米580元,不属实。按照合同备注条款约定,甲方附属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施工,该附属工程单价同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价款,即每平方米450元。现安图一建应支付的劳务费为2447518.50元,扣除已支付的劳务费2359076元,未完工的劳务费10000元、外墙维修损失15000元、罚款11000元,只剩余工程款(质保金)52442.5元未给付李洪君,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给付。 于敦江、张丽新辩称,于敦江、张丽新没有拖欠李洪君劳务费,有劳动局结清劳务费的证明予以佐证。李洪君所施工的钢屋面是挂瓦用的,包含在土建工程中。涉案的合同系李洪君起草,凡是不包含土建工程内的部分,已经在合同第四项的括号内标明。只要没在括号中的工程,都应是李洪君施工的。当时设计部门对屋面也是按土建工程预算的,李洪君按照施工图纸内容施工,说明其对此是认可的。李洪君所诉消防池每平方米580元不属实,当时双方约定的是每平方米450元。另外,合同中约定如果李洪君浪费材料、违反规定,于敦江与张丽新可以对其罚款,所以应该扣除罚款11300元。李洪君尚有未完成工程,还应扣除未完工程的劳务费。李洪君一年中未向于敦江、张丽新主张过工程款,亦未对账,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给李洪君5%的质保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3日,于敦江、张丽新借用安图一建的资质,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安图县第六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综合楼建设项目。2018年3月2日,安图一建与安图县民政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图县民政局将安图县第六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综合楼建设项目发包给安图一建,工程的结构类型为框架,工程概况为总建筑面积5438.93平方米,其中服务综合楼建筑面积4970.93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电气、给排水及采暖、消防、化粪池等,合同总价款为12256170元。2018年5月1日,于敦江、张丽新(甲方)代表安图一建与李洪君(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主要内容为:承包方式:乙方劳务清包即包机械、架材、周转材料和使用工具及所有土建工程,甲方供主材,乙方供扎丝、模板、铁丝、对拉丝、胶带、施工用的电线及照明灯具;承包范围:按施工要求的土建项目(不含基础挖土方、屋面防水工程、外墙涂料、门窗工程所有贴砖工程,施工现场内不产生零工);合同价款及结算方法: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进行计算面积,本工程按建设面积450元/平方米计算(不包含所有税金,一切税金均由甲方负责);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执行,质保期为2年;结算及付款办法:结算建筑总面积按图纸面积计算。吊车进场支付乙方10万元,后续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及拨款情况给付乙方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双方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图纸,如有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证按时给乙方拨付工程款;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乙方在保修期内无条件对本工程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其他约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发现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质量不合格、进度迟缓等现象,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处罚。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甲方负责。因一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备注:甲方附属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施工,如乙方没有施工能力再由下个施工方施工。落款处于敦江、张丽新、李洪君签字。合同签订后,李洪君组织人员进入工地进行施工。2018年5月16日,因李洪君的施工队在正负零、1-13轴施工作业,柱的钢筋位移和外墙地梁倒向内侧3-4厘米,安图一建对其罚款3000元。2018年8月18日,因李洪君的施工队在四层内墙抹灰处,发现柱与墙及梁与墙的网格布粘贴不到,对其罚款3000元。同日,因李洪君的施工队在四层内墙抹灰时,发现搅拌砂浆时加入砂浆王,项目部交代不允许加入砂浆王,故对其罚款5000元。李洪君在以上罚款单上签字确认。2018年10月,李洪君已基本完成综合楼的施工,包括钢屋架等,只有小部分工程尚未完成。庭审中,当事人对李洪君未完工程的劳务费达成一致意见,即未完工程的劳务费为10000元。2018年冬,李洪君带领工人撤出工地。2019年春,李洪君对部分墙面进行返修。李洪君施工综合楼的建筑面积为4970.93平方米,按450元/平方米计算,劳务费为2236918.50元,扣除10000元未完工程,劳务费应为2226918.50元。此外,李洪君施工了合同外其他项目,发生人工费15170元。还施工了附属工程泵房(包含消防池),面积为468平方米。在施工泵房(包含消防池)时,余外又清理基坑支付人工费1800元、抽水1050元,共计2850元。2020年1月2日,于敦江在安图县劳动监察大队代替李洪君给付农民工工资348436元,李洪君表明今后本工程再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已全部结清。经查明,于敦江、张丽新共计给付李洪君劳务费2359076元。2020年9月25日,安图县第六福利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2020年11月9日,李洪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1.对安图县松江镇第六福利院综合楼钢结构屋面的工程造价作出鉴定(不含主材);2.对安图县松江镇第六福利院综合楼附属泵房工程造价作出鉴定(不含主材)。2021年5月31日,吉林兴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果:1.安图县松江镇第六福利院综合楼附属泵房(包括消防池)鉴定结果为附属泵房劳务清包费,包含机械、架材、周转材料和使用工具及附属泵房土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人工费。附属泵房劳务清包费为246877元;2.安图县松江镇第六福利院综合楼钢结构屋面鉴定结果为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的人工费、机械费。钢结构屋面劳务清包费为186718元。附属泵房劳务清包费的鉴定费系9040元,钢结构屋面劳务清包费的鉴定费为5582元。庭审查明,鉴定报告书中直行楼梯面积为25.1平方米,后经鉴定机构复核,直行楼梯实际面积为12.99平方米,费用多出2460.02元。地面卷材防水8377.74元与钢梯122.46元均不是李洪君所施工,即李洪君施工的附属泵房劳务清包费为235916.78元。另查明,2020年7月17日前,安图一建的经营范围为土木建筑、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装饰、装璜、塑钢、铝合金制作、安装、予构件制作、道路线路、桥梁施工,不包括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服务。2020年7月17日后,安图一建的经营范围增加了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服务。安图县第六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系吉林省科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有关于钢屋架、钢檩条等的工程量。2020年11月3日,吉林省科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安图县第六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系吉林省科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设计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许可证中也明确该项目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工程项目由土建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两部分组成。土建工程包括: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所、智能、电梯等。本项目中屋顶檐口支架仅受防水构造层的荷载,属于土建工程的屋面工程。故李洪君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立即与李洪君结算,支付拖欠的大清包劳务费2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并同时支付上述应付劳务费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对上述拖欠的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共同承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洪君身份证、安图一建企业信息表、营业执照、国家信息信用公示报告、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2020)吉2426民初11号庭审笔录、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表及照片、设计图纸、综合楼屋顶平面图、附属泵房图纸、消防水池及泵房人工费说明、罚款证明、劳动局农民工工资结算证明、证明材料、转账明细、情况说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沟通函、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评估费发票。 李洪君向本院提交实际发生人工费明细表,证明钢结构屋架部分实际产生劳务费86354元,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对此有异议,认为该部分费用包含在合同中,不应再次支付,因李洪君未提供证据证明钢结构屋架是合同外另行约定的工程、不包含在土建工程中,且该份证据没有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的签字确认,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李洪君向本院提交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案例,证明建设工程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类,土建工程与钢结构是两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李洪君所施工的装饰性钢屋架属于安装工程,属于大清包合同外的工程,安图一建、于敦江、张丽新对此有异议,因该证据不能证明钢结构屋面未包括在大清包合同内,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指向不予采信。 安图一建向本院提交外墙维修照片,证明李洪君给其造成损失1.5万元,于敦江、张丽新对此无异议,李洪君对此有异议,认为该部分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交付,李洪君不应当赔偿外墙损失,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指向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敦江、张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用110779.28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支付全部工程款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洪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敦江、张丽新负担1258元,原告李洪君负担892元。鉴定费14622元,由被告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敦江、张丽新负担9040元,由原告李洪君负担5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寸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程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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