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与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4132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周雷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公司)、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案由错误,事实发生变化应该告知申请人案由改变为服务合同纠纷违约赔偿。但是法官没有告知申请人选择权,仍然以不当得利判决,侵犯了申请人的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致远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机组保险1万元(因申请人交不起诉讼费保留赔偿保险金149万元的权利);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国航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认定事实不清,案由不正确,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存在。请求驳回周雷的再审申请。
致远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司与国航公司在签署培训协议中约定,飞行培训期限在两周以内,周雷之子在培训期间出现意外已经由相关法院审理终结,我司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周雷之子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做出了不予理赔决定,我司并未获得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对周雷之子的意外我司再次深表同情。请求驳回周雷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周雷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证明人对冷耐受的下限温度和热耐受的上限温度等。但上述材料均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周雷或已在原审中提交或逾期提交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周雷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珊
审判员朱海宏
审判员李宝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肖修娟
书记员李雪娇
判决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