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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国栋
联系方式:0592-5760257
注册时间:2005-04-29
公司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
简介:
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停车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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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11543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狄耐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建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该项中利息的起算时间2020年1月1日为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狄耐克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中铁建工公司主张双方合同中约定如中铁建工公司出现资金困难,狄耐克公司同意给予1个月付款宽限期且在该期限内不停止供货,本合同对账单签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因此利息起算点应为2020年2月1日。 狄耐克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狄耐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中铁建工公司支付货款13512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拖欠货款13512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即0.6%/月;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其中一期项目以22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二期项目以11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中铁建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9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狄耐克公司(卖方、乙方)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一期)》(合同编号:AZ-买卖-大连河口湾B10项目-2017-018),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狄耐克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一批,生产厂家为狄耐克公司,规格型号及单价等详见下表。(1)最终结算按照现场实际发生结算。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见第一条。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六条2为准。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3月20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1.单价:见第一条;暂定总价:126265,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以调整,本合同价格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乙方成本、税费、运输、装卸、检测、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每月的28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3.货款支付:(1)付款方式为:货款分期支付。采用月度付款方式,每月25日申请上月已供货物之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计价结算30日内,按本期结算金额(或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凭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于下一个月支付乙方本月本批次货物货款的50%,结算完成付至供货总额100%(最迟付款不超过货到现场的120天)。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2017年11月29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狄耐克公司(卖方、乙方)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二期)》(合同编号:AZ-买卖-大连河口湾B10项目-2017-019),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狄耐克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一批,生产厂家为狄耐克公司,规格型号及单价等详见下表。(1)最终结算按照现场实际发生结算。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见第一条。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六条2为准。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3月20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1.单价:见第一条;暂定总价:133100,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以调整,本合同价格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乙方成本、税费、运输、装卸、检测、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每月的28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3.货款支付:(1)付款方式为:货款分期支付。采用月度付款方式,每月25日申请上月已供货物之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计价结算30日内,按本期结算金额(或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凭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于下一个月支付乙方本月本批次货物货款的50%,结算完成付至供货总额100%(最迟付款不超过货到现场的120天)。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2019年12月31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狄耐克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8月31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狄耐克公司《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一期)》约定的货款22020元,《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二期)》约定的货款113100元,上述欠付货款金额共计135120元。狄耐克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21日向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133100元、2202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3月5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铁建工公司现名称。2020年3月17日,狄耐克公司向中铁建工公司发送《律师函》,通知其于2020年3月24日前支付拖欠的货款1351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狄耐克公司与中铁建工公司签订的《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一期)》、《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二期)》,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狄耐克公司向中铁建工公司提供货物,中铁建工公司理应向狄耐克公司支付货款。2019年12月31日,经狄耐克公司、中铁建工公司对账,双方确认中铁建工公司欠付狄耐克公司货款金额共计135120元,现狄耐克公司要求中铁建工公司支付该笔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狄耐克公司主张中铁建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节,中铁建工公司认为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且狄耐克公司主张的标准过高,因逾期付款利息属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法定孳息损失,该损失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判决:一、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5120元;二、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351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由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洁 审判员耿燕军 审判员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方浩然 书记员王远征 书记员果满树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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