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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辰茂南粤苑酒店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远佳
联系方式:010-58053295
注册时间:1994-12-28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86号
简介:
住宿;饮食服务;[自娱性演唱、美容美发服务(限下设分支机构用)];零售烟酒、冷饮;洗衣;热饮;销售定型包装食品;游泳(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零售百货、工艺美术品;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技术培训;保洁服务;维修制冷空调设备;组织体育活动(组织承办体育比赛除外);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承办文化艺术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含出租写字间)。(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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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芳与北京辰茂南粤苑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1282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丽芳与被告北京辰茂南粤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丽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被告辰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何丽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3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9965元(养老保险补偿5000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96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3月7日入职被告处,一直工作至2021年1月11日,工作期间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更用人单位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人才中心)。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于2007年3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提起劳动仲裁,因仲裁不予受理,特诉至法院。 辰茂公司辩称,一、原告缺乏主张4965元的事实依据。原告该项诉求有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期内,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导致农民工失业。而原告出生于1966年5月20日,到2016年5月20日就已经到了正常退休年龄,且其声称自2007年至2021年一直在被告处工作,不构成上述前提条件。二、原告主张5000元的养老保险补偿缺乏依据。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原告于2007年跟被告签署的合同,名义上是《劳动合同》,实质上是不定时的劳务合同,根本不属于被告的正式职工,被告无需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于2009年2月5日才对外公布征求意见,直到年底都没正式出台,被告不可能去执行一个尚未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原告要求2007年3月至2009年底的养老金补偿,并无法律依据。三、原告诉求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从2009年底到现在已经过了11个年头,早就超过了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缴纳养老保险自己也要出一部分钱,原告也不可能之前不知道自己没交保险。事实上,原告自2010年1月1日后就与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兴工资)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一直到2011年12月底才结束,至2016年原告退休,原告又与国际人才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国际人才中心也为其缴纳了社保,因此原告与被告并非一直存续劳动关系。即使原告误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2016年5月20日起到达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也应终止,原告超过2017年5月20日申请仲裁,也超过了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1日,何丽芳(乙方)与北京南粤苑宾馆(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于2007年3月7日生效,于2007年12月31日终止;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合同并约定了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等其他权利义务。12月26日,何丽芳与北京南粤苑宾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7日生效,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2009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书》。 2011年11月10日,团兴公司为何丽芳出具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载明:你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企业拟与你续订劳动合同等。同日,北京南粤苑宾馆向何丽芳出具《续订用工意向通知书》,载明: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为了您的切身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及续订劳动合同后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续订劳动合同由团兴公司转至国际人才中心,请将续订意向填写在回执单上,以便办理手续。2015年8月17日,国际人才中心向何丽芳出具《劳动合同续订意向通知》,载明:您与公司2014年1月1日所签订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公司。2016年1月1日,何丽芳与国际人才中心续订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5日,北京南粤苑宾馆出具说明一份,载明:我单位何丽芳同志,截止2016年5月份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为退休人员,故本单位不再继续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5月21日,国际人才中心与何丽芳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2019年5月21日,国际人才中心与何丽芳签订再次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期限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2021年1月22日,何丽芳至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争委)提起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辰茂公司支付何丽芳2007年3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9965元(养老保险补偿5000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965元)。丰台仲裁委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京丰劳人仲不字[2021]第1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何丽芳不服,提起本诉。 庭审中,何丽芳称其自2007年3月7日入职辰茂公司后一直工作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工作地点、岗位均无变化。辰茂公司认可何丽芳在其处工作至2021年1月,但称何丽芳自2010年1月1日后即与其他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仍派至其处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何丽芳提交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打印日期为2017年1月6日,该记录显示: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团兴公司为何丽芳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国际人才中心为何丽芳缴纳社会保险。 经查,2011年12月21日,北京南粤苑宾馆变更名称为北京南粤苑宾馆有限公司,2018年4月19日,再次变更名称为辰茂公司。何丽芳系农村居民户口
判决结果
驳回何丽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丽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聂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吟元 书记员唐元奇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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