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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国栋
联系方式:0592-5760257
注册时间:2005-04-29
公司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路1号E栋
简介:
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数字家庭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停车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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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22882号         判决日期:2021-09-17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狄耐克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耐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彬、潘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狄耐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512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拖欠货款13512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即0.6%/月;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其中一期项目以22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二期项目以113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大连河口湾B10一期项目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一期)》(合同编号:AZ-买卖-大连河口湾Bl0项目-2017-018),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总价为126265元的可视对讲系统设备。同日,原、被告另就大连河口湾B10二期项目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二期)》(合同编号:AZ-买卖-大连河口湾Bl0项目-2017-019),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总价为133100元的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以上二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货款分期支付,采用月度付款方式,每月25日申请上月已供货物之款项,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后,于下一个月支付原告本月本批次货物货款的50%,结算完成付至供货总额100%,最迟付款不超过货到现场的12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大连河口湾B10一期项目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48285元的货物(最后一批货到现场已远超120天),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然被告就一期项目尚余货款22020元未支付。另,原告就大连河口湾B10二期项目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33100元的货物(最后一批货到现场已远超120天),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然被告就二期项目尚余货款113100元未支付。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一、二期项目货款合计135120元。然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上述货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认可欠付货款金额135120元,利息不认可,我方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属于双方自愿放弃相应利息的权利义务,因此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即便支付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结算完成付至供货总额的100%(最迟付款不超过货到现场的120天),双方结算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故利息应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另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9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狄耐克公司(卖方、乙方)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一期)》(合同编号:AZ-买卖-大连河口湾B10项目-2017-018),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狄耐克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一批,生产厂家为狄耐克公司,规格型号及单价等详见下表。(1)最终结算按照现场实际发生结算。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见第一条。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六条2为准。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3月20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1.单价:见第一条;暂定总价:126265,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以调整,本合同价格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乙方成本、税费、运输、装卸、检测、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每月的28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3.货款支付:(1)付款方式为:货款分期支付。采用月度付款方式,每月25日申请上月已供货物之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计价结算30日内,按本期结算金额(或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凭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于下一个月支付乙方本月本批次货物货款的50%,结算完成付至供货总额100%(最迟付款不超过货到现场的120天)。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2017年11月29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狄耐克公司(卖方、乙方)签订《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二期)》(合同编号:AZ-买卖-大连河口湾B10项目-2017-019),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狄耐克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一批,生产厂家为狄耐克公司,规格型号及单价等详见下表。(1)最终结算按照现场实际发生结算。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见第一条。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六条2为准。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3月20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1.单价:见第一条;暂定总价:133100,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以调整,本合同价格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乙方成本、税费、运输、装卸、检测、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每月的28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3.货款支付:(1)付款方式为:货款分期支付。采用月度付款方式,每月25日申请上月已供货物之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计价结算30日内,按本期结算金额(或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凭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于下一个月支付乙方本月本批次货物货款的50%,结算完成付至供货总额100%(最迟付款不超过货到现场的120天)。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1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2019年12月31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狄耐克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8月31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狄耐克公司《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一期)》约定的货款22020元,《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买卖合同(二期)》约定的货款113100元,上述欠付货款金额共计135120元。狄耐克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21日向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133100元、2202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3月5日,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铁公司。2020年3月17日,狄耐克公司向中铁公司发送《律师函》,通知其于2020年3月24日前支付拖欠的货款135120元
判决结果
一、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5120元; 二、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351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9元,由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蕊
判决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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