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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126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联系方式:15035298165
注册时间:1984-06-2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人防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人工造林;机械设备研发;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城市绿化管理;电气设备修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认证咨询;网络技术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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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亮与徐国园、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15民初909号         判决日期:2021-06-07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亮与被告徐国园、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诚泉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吉,被告徐国园,被告济南诚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被告中建八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诚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新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92677.3元、误工费13800元、护理费10350元、营养费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等共计12300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王新亮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8667.65元、误工费13800元、营养费180元、医疗费检查费4226.36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护理费1035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25324.01元。在庭审中,王新亮将营养费数额变更为1800元,总数额变更为126944.01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1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徐国园到济南机场扩建工程工作区综合保障项目从事木工支模板工作,晚上加班22点左右,徐国园安排原告踩着管子支模板,去拿加固柱子的铁销子时,由于光线昏暗,原告一脚踩空,身体摔在铁管子上受伤住院治疗,第二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济南机场扩建工程工作区综合保障项目是第三被告承担,第三被告又将该工程分包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将该工程非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第一被告,现原告就损失与三被告协商,三被告互相推诿,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徐国园辩称,经我介绍,王新亮自愿到济南机场扩建工程工作区综合保障项目处工作;我与王新亮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济南诚泉公司负责安排王新亮施工操作及报酬取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新亮对我的诉讼请求。 济南诚泉公司辩称,原告王新亮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其所受损失不应当全部由诚泉公司承担。关于本案的发生,原告王新亮在诉状中也明确的陈述了,是由于其踩空而受伤的,王新亮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工作应当有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其疏于防范,致使自身受到伤害,其自身亦有较大过错,因此,王新亮自身对于本案的发生有着很大的过错,责任不应当全部由诚泉公司承担。另外在本案发生前,诚泉公司跟原告根本不认识,原告是受本案第一被告徐国园雇佣在工地上工作,由徐国园负责对原告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与诚泉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原告在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陈述了,原告是受第一被告徐国园安排工作,徐国园对原告疏于管理,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基于王新亮提供劳务的行为,徐国园也有受益,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不应当全部由诚泉公司承担。 中建八局公司辩称,我公司系济南机场改扩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本案涉案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于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与原告并不认识,也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王新亮经徐国园介绍到济南机场扩建工程工作区综合保障项目从事木工支模板工作,2020年5月21日晚上22点左右,王新亮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在积水坑里。后王新亮被送往济南临港医院救治,徐国园为王新亮支付了其在济南临港医院的治疗费671元。2020年5月23日王新亮在济南市济阳区人民医院支付诊查费等共计80.38元,2020年6月1日王新亮在济南市济阳区人民医院支付门诊诊察费等共计435.82元。王新亮于2020年6月4日在济南市济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并支出了住院医疗费1623.56元,于同日转入山东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30天,主要诊断为右侧第4、5、6及左侧第4、10肋骨骨折,其他诊断为右键关节冈下肌、小圆肌损伤,双侧肩关节积液。济南诚泉公司为王新亮支付了其在山东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957.34元。2020年6月19日王新亮在山东手足外科医院支出了材料费720元。2020年6月23日王新亮在济南市济阳区人民医院支出了诊察费等共计550元。2020年7月20日,王新亮在济南市济阳区人民医院支出了西药费、CT费共计816.6元。经济南诚泉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新亮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新亮伤后误工期限为120日。3.被鉴定人王新亮伤后护理期限为6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护理人数意见仅供参考)。4.被鉴定人王新亮伤后营养期限为60日。为此,济南诚泉公司支出鉴定费2080元。 另查明,涉案事故发生在济南机场扩建工程工作区综合保障项目工地上,该项目的总承包人为中建八局公司,中建八局公司将涉案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济南诚泉公司。 对王新亮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新亮主张其实际住院30天,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共计3000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王新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残疾赔偿金。王新亮主张其构成十级伤残,按照42329元计算二十年,共计84658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王新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新亮主张其子王金龙为2006年1月31日出生,扶养义务人有两人,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009.65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王新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并入残疾赔偿金计算。 四、误工费。王新亮主张其误工期限为120天,按照每天115元计算共计13800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王新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五、营养费。王新亮主张其营养期限为60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共计1800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王新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六、医疗费检查费4226.36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王新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鉴定费2100元。王新亮依据鉴定费发票主张支出鉴定费2100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不应支持。本院认为,王新亮在提起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报告,因济南诚泉公司已经申请了司法鉴定,故本院对王新亮的主张不予支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新亮主张1000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不应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新亮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确实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本院酌情认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九、护理费。王新亮主张其护理期限60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每人每天115元计算,共计10350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王新亮护理期限6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对于护理费标准,王新亮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按照每人每天115元计算,本院认为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即每天100元计算,共计9000元(30天×2人×每人100元/天+30天×1人×每人100元/天)。 十、交通费。王新亮主张2000元。徐国园对此无异议。济南诚泉公司与中建八局公司认为不应支持。本院认为,王新亮所提交收款收据无法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但王新亮实际住院30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王新亮的交通费为1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亮医疗费、检查费3126.42元; 二、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亮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 三、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亮残疾赔偿金70934.12元; 四、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亮误工费11040元; 五、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亮营养费1440元; 六、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亮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七、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亮护理费7200元; 八、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新亮交通费800元; 九、原告王新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徐国园垫付的医疗费671元; 十、驳回原告王新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9元,由原告王新亮负担326元,由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姜言 书记员肖莹莹
判决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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