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内0622财保58号
判决日期:2021-09-16
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7106.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绿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7106.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91.07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王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永贵
判决日期
2021-09-16